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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从犯怎么处罚

李** 山西-大同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6.01.16 12:25:18 343人阅读

紧急避险从犯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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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刑法,紧急避险是法定的正当行为,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就不会被处罚。若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就可能构成犯罪。
2.在共同犯罪里,从犯会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3.“紧急避险从犯”不是法律规定的概念。若行为人所说的紧急避险不成立,其参与的行为构成犯罪,且被认定为从犯,就按从犯的处罚规则处理。
4.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减轻或免除处罚。若其中有从犯,量刑时需综合考虑从犯情节。

2026-01-16 18: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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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紧急避险是法定正当化事由,符合构成要件的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犯罪,无处罚问题。
(2)若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可能构成犯罪。当行为人参与共同犯罪,若其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且被认定为从犯,应按照从犯处罚规则,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紧急避险从犯”不是法定概念,若紧急避险主张不成立,参与的行为构成犯罪且被认定为从犯,按从犯规则处理。
(4)避险过当本身构成犯罪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若其中存在从犯,量刑时要结合从犯情节综合考量。

提醒:在实际案件中,紧急避险、从犯等认定复杂,不同案情对应处理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6 17:26: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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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行为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无需处罚。在面临危险时,要判断是否为了保护较大合法权益不得已损害较小合法权益,若符合则可认定紧急避险。
(二)若紧急避险主张不成立,行为构成犯罪且被认定为从犯,适用从犯处罚规则,即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存在从犯时结合从犯情节综合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6-01-16 17: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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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紧急避险成立则不构成犯罪无处罚问题,不成立可能构成犯罪;若构成共同犯罪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紧急避险从犯”非法定概念,按从犯规则处理;避险过当构成犯罪应减轻或免除处罚,有从犯要综合考量量刑。
法律解析:
依据刑法,紧急避险作为法定正当化事由,符合其构成要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处罚。当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要件时,就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在共同犯罪里,从犯的处罚原则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虽然“紧急避险从犯”不是法定概念,但如果紧急避险不成立且行为构成犯罪,按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为从犯后,就要按照从犯的处罚规则来处理。而避险过当本身构成犯罪时,法律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若此时存在从犯情节,在量刑时需要将从犯情节与避险过当情节综合起来考量。如果大家在遇到涉及紧急避险、共同犯罪等相关法律问题时,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6 15:08: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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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紧急避险是法定正当化事由,符合构成要件的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处罚。若不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从犯”不是法定概念,若紧急避险主张不成立且行为构成犯罪,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为从犯的,适用从犯处罚规则。
3.避险过当本身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若存在从犯情况,要结合从犯情节综合考量量刑。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司法实践中要严格审查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准确判断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2.对于认定为从犯的情况,依据法律准确适用从犯处罚规则。
3.处理避险过当且有从犯的案件时,全面综合考量从犯情节进行量刑。

2026-01-16 13:33:2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损害的利益是否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例如,某甲为了使白己免遭某乙的伤害,在某乙的胁迫下,将某丙开枪打死,则显然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畴,而构成胁从犯,因为一般而言,生命权是大于健康权的。然而,如果某乙威胁某甲如不开枪将某丙打死,则将某甲打死,某甲在这种情况下开枪将某丙打死,是否构成胁从犯呢?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某甲同样应当构成胁从犯。因为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界限就在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为了保护一个合法利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利益,既不能大于,也不能等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就构成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避险过当是因受人胁迫导致的,则行为人构成胁从犯。由于生命权的价值在刑法上都是平等的,因此如果某甲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损害某丙的生命,则当然构成胁从犯,但是可以考虑其受胁迫程度较大而对其免除处罚。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损害的利益是否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例如,某甲为了使白己免遭某乙的伤害,在某乙的胁迫下,将某丙开枪打死,则显然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畴,而构成胁从犯,因为一般而言,生命权是大于健康权的。然而,如果某乙威胁某甲如不开枪将某丙打死,则将某甲打死,某甲在这种情况下开枪将某丙打死,是否构成胁从犯呢?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某甲同样应当构成胁从犯。因为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界限就在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为了保护一个合法利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利益,既不能大于,也不能等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就构成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避险过当是因受人胁迫导致的,则行为人构成胁从犯。由于生命权的价值在刑法上都是平等的,因此如果某甲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损害某丙的生命,则当然构成胁从犯,但是可以考虑其受胁迫程度较大而对其免除处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如何区分胁从犯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损害的利益是否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例如,某甲为了使白己免遭某乙的伤害,在某乙的胁迫下,将某丙开枪打死,则显然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畴,而构成胁从犯,因为一般而言,生命权是大于健康权的。然而,如果某乙威胁某甲如不开枪将某丙打死,则将某甲打死,某甲在这种情况下开枪将某丙打死,是否构成胁从犯呢?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某甲同样应当构成胁从犯。因为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界限就在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为了保护一个合法利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利益,既不能大于,也不能等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就构成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避险过当是因受人胁迫导致的,则行为人构成胁从犯。由于生命权的价值在刑法上都是平等的,因此如果某甲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损害某丙的生命,则当然构成胁从犯,但是可以考虑其受胁迫程度较大而对其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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