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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管辖异议具体有什么

李* 湖北-咸宁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1.16 12:53:03 499人阅读

民事案件的管辖异议具体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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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主体方面,若作为被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可提出管辖异议,而第三人通常不能提。

(二)时间方面,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确保符合程序要求。

(三)应对法院审查方面,若管辖异议成立,案件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不成立被裁定驳回,可通过上诉来维护自身权利。

(四)适用情形判断方面,当觉得案件不应由受理法院进行地域管辖或者级别管辖时,就可提出管辖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026-01-16 17:4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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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辖异议是当事人觉得受诉法院没管辖权,向其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民事案件里,通常只有被告能提,第三人一般没这权利。
2.当事人要在提交答辩状时提管辖异议。法院审查后,若异议成立,就把案件移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成立则驳回。
3.适用情形多,像被告认为地域或级别管辖不对等。提管辖异议是重要诉讼权利,能保障权益,对驳回裁定可上诉。

2026-01-16 16:18: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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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案件中被告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审查后依情况处理,对驳回裁定可上诉,第三人一般无此权利。
法律解析:
管辖异议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而提出的主张。在民事案件里,通常只有被告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第三人一般不具备。当事人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案件会被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不成立则裁定驳回。管辖异议适用情形多样,像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方面都可能涉及。提出管辖异议是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能保障其合法权益,防止不当管辖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当事人若对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还可上诉。如果您在诉讼中遇到管辖方面的问题,不知如何处理,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6 15:48: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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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辖异议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而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民事案件中通常由被告提出,第三人一般无此权利。提出时间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法院审查后,异议成立则移送案件,不成立则驳回。
2.管辖异议适用情形多,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方面。这是当事人重要诉讼权利,能保障其合法权益,防止不当管辖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3.若要提出管辖异议,当事人需注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对驳回裁定不服可上诉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16 15:0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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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管辖异议是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管辖权的一种反对主张,在民事案件里,主要由被告提出,第三人通常没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2)提出管辖异议有严格的时间限制,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法院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不同处理。若异议成立,案件会被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不成立,异议将被裁定驳回。
(4)管辖异议适用场景多样,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方面的争议。当事人行使该权利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因不当管辖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5)当事人若对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可通过上诉进行救济。

提醒:提出管辖异议务必注意时间节点,且不同案件情况复杂,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16 14:11:4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一般为被告,第三人也有权提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提出,对第二审不得提出;(3)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即在人民受理相应案件之后,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在接到人民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人民管辖,以书面方式以外如口头方式提出无效。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相关概念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移送后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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