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一般为被告,
第三人也有权提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
第一审提出,对
第二审不得提出;
(3)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即在人民受理相应案件之后,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在接到人民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人民管辖,以书面方式以外如口头方式提出无效。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相关概念
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
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移送后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专业解答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细则关于劳动纠纷的司法受理范畴:该类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享有法定权限进行审理;若被告所在地与其经常居住地存在差异,则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之地方法院作为案件审判主体。而在进行劳动争议纠纷解决之前,必须先行向相关机构提出劳动仲裁的申请,这是启动劳动诉讼程序的必要前提条件。
专业解答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管辖权有异议,应及时提出,由仲裁委审查;异议成立则移交给有管辖权机构,不成立则驳回。对仲裁裁决不服者,可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上诉。
专业解答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管辖权有异议,应及时提出,由仲裁委审查;异议成立则移交给有管辖权机构,不成立则驳回。对仲裁裁决不服者,可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上诉。
专业解答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劳动纠纷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具体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专业解答民事诉讼法院整体回避和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规定是,审判员和当事人有相关的利害关系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需要回避,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法院立案后,案件当事人可以在递交答辩状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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