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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追诉时效从哪时起算

沈* 重庆-潼南区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6.01.16 04:23:55 363人阅读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追诉时效从哪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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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诉时效一般从犯罪成立之日起算,若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但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之日是犯罪成立之日。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当实施了非法占用并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达到犯罪标准时,犯罪成立,追诉时效便开始计算。如果行为人持续不断地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属于继续犯,其追诉时效要从停止非法占用行为,也就是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不过,一旦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此时若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就不再受追诉期限的约束。如果遇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6 08: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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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诉时效一般从犯罪成立之日起算,若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则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犯罪成立需实施非法占用并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2.若行为人持续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属继续犯,追诉时效从停止非法占用行为时起算。
3.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农用地的监管,及时发现非法占用行为并立案处理。对于可能涉及该罪的人员,应明确法律规定,避免因对追诉时效不了解而抱有侥幸心理。同时,公众也应增强保护农用地的意识,共同维护土地资源。

2026-01-16 06:32: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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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诉时效的起始计算分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从犯罪之日起算,这里的犯罪之日即犯罪成立之日。当实施非法占用并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达到犯罪标准时,犯罪成立,追诉时效开始计算。
(2)若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属于继续犯,如行为人持续、不间断地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追诉时效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也就是停止非法占用行为之时。
(3)存在特殊情况,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提醒:
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时,要清楚追诉时效的计算规则,若有相关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6 06:3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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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一次性完成,当实施了非法占用并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达到犯罪标准时,就从该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
(二)若行为人持续、不间断地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属于继续犯,追诉时效应从其停止非法占用行为,也就是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三)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若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2026-01-16 05:59: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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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诉时效,一般从犯罪成立日起算,即实施非法占用地、改变用途、数量大且致农用地毁坏达犯罪标准时开始。
2.若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如持续非法占用农用地,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日起算。
3.当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2026-01-16 05:55:51 回复

土地征用补偿分配标准: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对这三部分如何分配,实践中引起了不少的纠纷,为此《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作了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可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一般应当支付给承包方,如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的,则由其实际投入人或所有人所有。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由此规定可得安置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该家庭承包方农户放弃统一安置的,该费用就应支付给该农户,而其他形式的承包方则不享有此项权利。第二十四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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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8 120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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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8 2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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