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起诉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可减半交纳。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受理费处理规则一致。
(2)若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减少请求数额部分对应的案件受理费会予以退还。该规则仅适用于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请求的情况。
(3)撤诉时,若已实际发生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该部分费用通常仍需由当事人承担,不会因撤诉而免除。
提醒:
撤诉虽可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需提前确认是否存在已发生的实际支出费用;案件具体情况不同,费用处理细节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明确。
(一)起诉后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需减半交纳。这是法定的减半交纳情形,直接适用相关规定。
(二)若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减少请求数额部分对应的案件受理费会退还。
(三)对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实际支出费用,如果已经实际发生,即使申请撤诉,通常也需要由当事人承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起诉后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需缴纳,但可减半交纳,这是法律规定的减免情形。
若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减少部分对应的案件受理费会退还当事人。
诉讼中已实际产生的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相关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即便撤诉通常仍需当事人承担。
结论:
起诉后撤诉一般需支付减半的案件受理费,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部分的受理费可退,已发生的实际支出费用通常需承担。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若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会退还。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若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因出庭已产生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实际支出费用,这些费用若已实际发生,撤诉时通常仍需当事人承担。如果遇到撤诉相关的费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帮助。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