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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有被盗财物的有效价格证明,直接按证明认定价值;没有有效价格证明,就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二)对于记名且可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等,按实际兑现的数额计算价值;不记名不挂失的,按票面数额计算。
(三)多次盗窃的,把各次被盗财物的价值累计起来计算。
(四)被盗财物已被销赃、损毁、丢弃或无法追缴的,按前面的方法确定价值;若销赃数额高于财物实际价值,以销赃数额认定损失。同时,认定损失时要结合财物性质、数量、购买时间、折旧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保证与实际价值相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这里明确了要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追赃退赔,而损失认定需合理确定被盗财物价值,以保障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
2026-01-15 11:3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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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认定盗窃罪被害人损失核心是被盗财物价值数额,要按多种方法综合认定。
法律解析:在认定盗窃罪被害人损失时,有明确的方法指引。有有效价格证明的被盗财物按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则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对于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等,记名且可挂失的按实际兑现数额计算,不记名不挂失的按票面数额计算。多次盗窃的,各次被盗财物价值累计计算。若被盗财物已被销赃、损毁、丢弃或无法追缴,按前述方法确定价值,销赃数额高于财物实际价值的,以销赃数额认定损失。同时,损失认定需结合财物性质、数量、购买时间、折旧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确保与被盗财物实际价值相符。如果遇到盗窃罪被害人损失认定方面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5 09:52: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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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盗窃罪被害人损失的核心是确认被盗财物的价值数额,要结合财物性质、数量、购买时间、折旧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确保认定的损失与被盗财物实际价值相符。
2.具体认定方法:
-有有效价格证明的被盗财物按证明认定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的则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对于记名且可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等,按实际兑现的数额计算损失;不记名不挂失的按票面数额计算。
-多次盗窃的,将各次被盗财物价值累计计算。
-被盗财物已被销赃、损毁、丢弃或无法追缴的,按前述方法确定价值;若销赃数额高于财物实际价值,以销赃数额认定损失。
2026-01-15 08:07: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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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盗窃罪中被害人的损失,关键在于确定被盗财物的价值数额。
2.确定被盗财物价值的方法:
若有有效价格证明,就按证明来认定财物价值;若没有,就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
对于记名且可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等,按实际兑现的数额计算;不记名、不挂失的,按票面数额计算。
多次盗窃的,把各次被盗财物的价值累计起来计算。
若被盗财物已被销赃、损毁、丢弃或无法追缴,按前面所说方法确定价值;若销赃数额高于财物实际价值,就以销赃数额认定损失。
3.认定损失时,要综合考虑财物性质、数量、购买时间、折旧情况等因素,确保认定的损失与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相符。
2026-01-15 06:4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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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有有效价格证明的被盗财物,可直接按证明认定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时,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2)对于记名且可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等,按实际兑现的数额计算损失;不记名不挂失的则按票面数额计算。
(3)多次盗窃的情况,各次被盗财物价值需累计计算。
(4)若被盗财物已被销赃、损毁、丢弃或无法追缴,按前面的方法确定价值;若销赃数额高于财物实际价值,以销赃数额认定损失。同时,损失认定要结合财物性质、数量、购买时间、折旧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保证与实际价值相符。
提醒:在处理盗窃案件时,要准确收集相关证据以确定财物价值,不同案情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5 06:09:5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