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抢夺罪立案追诉的基本数额标准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该数额范围对应的是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情形,达到此标准的应当立案追诉。
(2)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数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与社会治安状况,在前述一千元至三千元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立案数额标准,且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执行。
(3)存在多次抢夺情形时,即便抢夺财物价值未达到前述数额标准,也应当依法立案追诉。
提醒:
不同地区抢夺罪立案的具体数额标准存在差异,若涉及抢夺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当地司法机关或专业法律人士确认本地执行标准,以准确了解自身权益或责任。
(一)抢夺罪立案的一般数额标准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达到该标准即应立案追诉。
(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与社会治安状况,在一千元至三千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后需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三)存在多次抢夺情形时,即使抢夺财物价值未达到当地数额较大标准,也应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第二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多次抢夺情形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罪的立案追诉数额标准并非全国统一,不同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同的标准。
一般情况下,抢夺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时,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此时就应当立案追诉。
各省级行政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依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及社会治安情况,在上述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若存在多次抢夺等情形,即使抢夺的财物价值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相关机关也应当立案追诉。
结论:抢夺罪立案追诉标准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二是多次抢夺即使未达数额标准也应立案。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应当立案追诉。其中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为抢夺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此外,多次抢夺的,即使抢夺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应当立案追诉。如果遇到抢夺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了解当地具体的立案标准和相关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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