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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法关联交易的条件有哪些

周** 重庆-长寿区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6.01.15 05:11:42 458人阅读

认定非法关联交易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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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关联方主体范围,详细梳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间接控制的企业等法定关联主体名单,以便识别潜在关联交易。
(二)建立关联交易监控机制,对关联方之间的买卖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资金拆借、担保等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测。
(三)严格执行法定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在进行关联交易时,确保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且关联方回避表决。
(四)评估交易公平性,通过市场调研等方式判断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条件是否公平,避免公司财产损失和利益转移。
(五)审查关联方主观意图,关注关联方行为是否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谋取私利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6-01-15 08:5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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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认定非法关联交易需同时满足关联方主体适格、存在关联交易行为、交易违反法定或章程规定程序、交易实质损害公司利益、关联方主观有过错这五个要件。
法律解析:法律对非法关联交易的认定有严格规定。关联方主体适格确保了参与交易的是法定关联主体;存在关联交易行为明确了交易的具体活动范围;交易违反法定或章程规定程序体现了交易在合规性上的瑕疵;交易实质损害公司利益是判定非法性的关键结果;关联方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违背忠实义务则从主观层面界定了非法性。只有这五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非法关联交易。如果遇到疑似非法关联交易的情况,由于其认定较为复杂,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准确判断自身权益是否受损以及如何维护权益。

2026-01-15 08:51: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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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非法关联交易需同时满足关联主体适格、存在关联交易行为、交易违反法定或章程规定程序、交易实质损害公司利益、关联方主观存在过错这五个要件。
2.具体而言,关联主体适格指交易一方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企业等法定关联主体;存在关联交易行为表现为关联方之间有买卖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资金拆借、担保等交易活动;交易违反法定或章程规定程序体现为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关联方未回避表决;交易实质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价格不公允、条件显失公平,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利益向关联方转移;关联方主观过错是指其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谋取私利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3.解决措施和建议:公司应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明确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审查和披露;监管部门需加强对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股东可积极行使权利,监督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维护公司和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5 07:05: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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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法关联交易,要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一是关联方主体要符合规定。交易的一方得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是他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等法定关联主体。
二是存在关联交易的行为。关联方之间有买卖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资金拆借、担保等交易活动。
三是交易违反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比如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者关联方没有回避表决。
四是交易在实质上损害了公司利益。像交易价格不合理、条件明显不公平,导致公司财产受损,或者利益流向了关联方。
五是关联方主观上有问题。他们故意利用关联关系给自己谋取私利,或者存在重大过失,违背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2026-01-15 06:04: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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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关联方主体需符合法定要求,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特定主体才符合认定范围。比如某些企业高管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交易,这高管控制的企业就可能是关联方。
(2)存在关联交易行为是基础,涵盖买卖商品、资金拆借等常见交易活动。例如关联企业间的商品买卖行为就属于此类。
(3)交易程序违法是关键要素,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情况会影响交易合法性。
(4)交易实质损害公司利益,表现为价格不公允等导致公司财产损失。如高价买入关联方商品,使公司资金受损。
(5)关联方主观有过错,存在谋取私利故意或重大过失,违背忠实义务。

提醒: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确保交易公平公正,避免出现非法关联交易情况,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5 05:33:03 回复

以往,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利润操纵最惯用的方式,虽然此类交易本质上是上市公司利益最终向大股东转移,但在上市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时,为保住壳资源,大股东往往通过不合理价格的关联交易向上市公司“喂水注盐”,粉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欺骗投资者。为遏制此类关联交易泛滥,财政部于去年年底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把关联交易收益确认为资本公积,由此,一些上市公司纷纷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有的将交易时机选择在正式入主上市公司前,因为此时他们还不是关联方,可以名正言顺地避开对于关联交易监管;有的在交易前出让关联企业股份或终止受让相关股份,从而在名义上解除关联关系,相应交易不再属于关联交易;有的采用体外循环法,通过多重参股合资公司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使两者关系非关联化……这样关联交易隐藏起来,不仅逃过监管部门的监管,而且使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面貌大为改观,实现纸上富贵,从而投资者的潜在风险加大。虽然关联交易被改头换面,但最终不会以关联交易的不公允实质在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中体现出来,关联交易是通过低买高卖虚增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和通过资产置换、股份转让等手段提高投资收益,因此,投资者可以查看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应收账款、投资收益等账户是否有异常变动,注册会计师是否在审计报告说明及对此交易进行特别说明,交易定价和支付方式是否合乎常规,由此找出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并剔除它的影响,以确定会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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