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想住房被执行,可证明该住房是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且不存在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维持生活必需居住房屋、执行依据生效后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等例外情形。
(二)若住房面临被执行,而自身符合生活困难等情况,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看能否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获得居住房屋,或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一定年限租金。
(三)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或被执行时,要确保受让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结论:
农村唯一住房能否被法院执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符合一定条件时法院可执行。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若住房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拍卖、变卖或抵债。不过,存在几种例外情况法院可执行,比如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另外,住房超出生活必需标准、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却拒不履行、并非实际居住使用等情况下,法院也可能执行。同时,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处置要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规定,受让方需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对农村唯一住房执行问题还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农村唯一住房能否被法院执行要依据具体情况判定。通常若住房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查封但不可拍卖、变卖或抵债。不过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法院可执行,且住房超出生活必需标准、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义务或者住房并非实际居住使用时,法院也可能执行。同时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处置要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规定,受让方需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解决措施和建议:
-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义务,避免出现被法院执行住房的情况。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要准确了解被执行人住房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若符合例外情形可依法申请执行。
-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执行,法院和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受让方资格,确保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规定。
1.农村唯一住房是否会被法院执行,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定。要是这房子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2.不过,有几种例外情况法院能执行。其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其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转让了自己名下的其他房屋;其三,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提供了居住房,或者同意从房屋变价款里,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扣除五到八年的租金。
3.要是住房超出了生活必需标准,或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却不履行,又或者该住房并非被实际居住使用,法院也可能执行。
4.要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处置,得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规定,受让方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农村唯一住房若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2)存在例外情形时法院可执行,如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申请执行人按规定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扣除租金。
(3)住房超出生活必需标准、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并非实际居住使用,法院也可能执行。
(4)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处置需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规定,受让方需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提醒:农村房屋执行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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