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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取现犯罪怎么认定

罗* 广西-梧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6.01.14 11:17:58 314人阅读

信用卡取现犯罪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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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信用卡取现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结合具体行为性质判断。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取现、冒用他人信用卡取现,或恶意透支取现的行为,均属于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形。其中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数额标准是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关键条件之一。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只有行为符合上述类型且达到对应数额标准时,才会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提醒:
正常信用卡取现行为合法,但需避免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伪造或作废信用卡取现等行为,同时应按时归还透支金额,防止因恶意透支触发法律风险。若对自身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分析。

2026-01-14 18: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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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免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取现,也不要冒用他人信用卡取现,这类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的明确情形,一旦实施就可能构成犯罪。

(二)使用本人信用卡取现时,要严格遵守规定,不要超过限额或期限透支。如果出现透支情况,在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需及时归还欠款,避免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透支,进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026-01-14 16:1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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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取现本身并非必然违法,但恶意或不当取现行为可能触犯信用卡诈骗罪。这类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失效的信用卡取现,冒用他人信用卡取现,以及恶意透支取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规定额度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定罪需满足相应数额标准。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的,则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符合上述行为类型且达到对应数额的,将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2026-01-14 14:2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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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信用卡取现本身不构成犯罪,但恶意取现且满足特定行为与数额标准时,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解析:
认定信用卡取现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满足两个要点。一是行为类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取现、冒用他人信用卡取现、恶意透支取现。其中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二是数额达到相应标准,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为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若同时符合上述行为类型和数额标准,将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对信用卡使用中的法律风险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避免因不当操作触犯法律。

2026-01-14 13:46: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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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取现行为本身并不必然构成犯罪,但如果存在恶意取现的情形,则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1.恶意取现涉及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类型主要包括三种。一是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进行取现;二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取现操作;三是通过恶意透支的方式取现。其中恶意透支取现需满足两个关键条件,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有明确标准划分。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被认定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的,则为数额特别巨大。只有同时满足上述行为类型和对应数额标准的,才会被依法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并予以处罚。

3.持卡人应树立合法合规的用卡观念,避免超出自身还款能力进行取现或透支,坚决杜绝伪造、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违法操作,从源头上规避法律风险。

4.若出现还款困难的情况,持卡人应及时主动与发卡银行沟通协商,申请延期还款或个性化分期方案,避免因逾期未还被认定为恶意透支,从而引发信用卡诈骗罪的风险。

5.发卡银行需加强对信用卡取现交易的实时监控,及时识别异常交易行为并向持卡人发出风险提示,同时规范催收流程,确保催收行为合法有效,既维护自身权益也保障持卡人的合法利益。

2026-01-14 12:47:22 回复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对于教唆犯应当如何认定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地定为教唆罪,如教唆他人犯抢劫罪的,定抢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将被教唆的罪理解错了,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2、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教唆犯处罚。间接教唆是指教唆教唆者的情况。例如,甲教唆乙,(让)乙教唆丙实施抢劫罪,甲的行为便是间接教唆。对于间接教唆,也应按教唆犯处罚,即按照所教唆的罪定罪。因为“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行为本身也是犯罪行为,故教唆他人实施的,仍然是教唆犯。3、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参见刑法第104条第2款)。教唆犯是什么意思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例如,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如果甲教唆乙,甲便是教唆犯;如果甲教唆乙盗窃,甲则是间接正犯(刑法第17条第2款)。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1)教唆行为的形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教唆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劝告、嘱托、哀求、指示、利诱、怂恿、命令、威胁、强迫,等等。但如果威胁、强迫达到了使被教唆人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则成立问接正犯。(2)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较为特定的犯罪,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不失为教唆行为。(3)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3、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一般来说,教唆犯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实施犯罪,认识到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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