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请求
赔偿医药费用和住院费用时,您需向法院提交医院
病历以及医院收费的凭证作为
证据支持;
若请求赔偿
护理费用,则需要出具医院准许护理的证明以及相应的护理费用凭据;
就
误工损失而言,您应向法院呈递医院开具的
病休证明或者是由法医学给出的相关鉴定证明,并附上您所在单位误工证明及每个月的净收入情况证明;
若是无业人士,则可由居住地社区委员会或村委会提供证明;
至于要求赔偿
交通费用,请务必出示交通费用的收据以证实其真实性;
如有需要申请给付营养费用,您需要向法院提供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
倘若
受害人不幸去世,其
家属希望得到因逝世产生的
丧葬费等各类
经济损失费的赔偿,或者因为受害人亡故而导致生前被
扶养者无法正常生活所需的必要生活费用补偿,此时,您应当向法院提交
亲属关系证明、详尽的丧葬费用账单以及受害人生前所扶养情况的有力说明;
万一受害人仍在治疗阶段且伤势尚未完全康复,您应向法院提供医院重新检查伤势的相关证明。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