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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不起诉

罗** 辽宁-盘锦 刑事诉讼咨询 2026.01.11 04:49:33 373人阅读

未成年犯罪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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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三种情形。法定不起诉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免除刑罚等法定情况;酌定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像未成年人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且获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同时犯罪情节轻微的;附条件不起诉针对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且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检察院会设定六个月至一年考验期,考验期内遵守规定,期满作不起诉决定。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准确适用不同的不起诉情形,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对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应建立健全考验期的监督机制,帮助其改过自新。
-加强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法治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2026-01-11 09:3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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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有三种情况,分别是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
2.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一些特定情况,像犯罪情节很轻、危害不大,不被认定为犯罪的;犯罪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间的;经过特赦不用再受刑罚的等。
3.酌定不起诉针对犯罪情节比较轻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用判刑或者免予刑罚。比如未成年人有自首、立功表现,退还了赃物赃款,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并且犯罪情节轻微。
4.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被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起诉条件且有悔罪表现。检察院会设定六个月到一年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遵守规定,到期后就会决定不起诉。

2026-01-11 08:57: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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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定不起诉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即便未成年人实施了相关行为,但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免除刑罚等,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对特殊情况的考量。
(2)酌定不起诉给予了检察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当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时,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检察院可决定不起诉,旨在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
(3)附条件不起诉是针对特定犯罪类型、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且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检察院设定考验期,若在考验期内遵守规定,期满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助于促使未成年人改过自新。

提醒: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有严格适用条件,不同情形对应不同要求。若涉及相关案件,建议咨询以获取具体分析。

2026-01-11 07:3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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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未成年人犯罪符合法定不起诉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家属或监护人可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检察院说明情况,争取法定不起诉。
(二)若符合酌定不起诉情形,如未成年人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获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可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取得谅解书,整理自首立功等证据提交给检察院。
(三)若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情形,应配合检察院设定考验期,在考验期内严格遵守规定,让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2026-01-11 05:42: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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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三种情形,且各有适用条件。
法律解析:
法定不起诉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免除刑罚等法定情形。酌定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况,像未成年人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获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时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则针对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且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检察院会设定六个月至一年考验期,考验期内遵守规定,期满作不起诉决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若遇到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的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法律建议。

2026-01-11 05:10:5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犯罪未遂形态一.概念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犯罪未遂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二.要件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例如,《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当行为人开始实行上述暴力、胁迫劫取财物之行为时,就认为“已着手实行犯罪”。再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的”是罪,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故意”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时,就是已着手实行罪。2.犯罪未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实现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例如,张三在李四茶杯中投下毒药杀李四(已着手实行),李四喝下有毒茶水后并未中毒死亡(没有既遂);再如王五越狱脱逃,未能逃脱该监管人员的控制范围即被抓获。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既遂区别的标志。倘若犯罪已得逞,即已完成,不复有成立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可能性。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不可克服的客观障碍造成的。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物质的阻碍、犯罪人能力不足、认识发生错误等等。例如,张三意图而使用暴力将被害妇女按倒,未能即被赶来的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未得逞;再如李四进入银行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一无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三.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是否“着手”。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与预备犯区别的根本标志。预备犯是“准备实行犯罪”,由于遭到意志以外原因的阻止,未能开始实行犯罪。而未遂犯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例如张三、李四共谋抢劫出租车,二人携刀搭乘一辆出租车,伺车驶到僻静处动手抢劫。不料被司机识破,径直将张三、李四载至公安局。在此案件中,张三、李四是抢劫罪的预备犯。他们虽有种种活动,但都是实施抢劫的准备活动,而并未开始实行抢劫行为。四.责任,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但对于如何理解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未成年人能否构成特殊累犯、毒品再犯等问题,实务中存在一定分歧,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理解应坚持从宽原则。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因为立法技术和法律语言的限制,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存在一些分歧。未成年人前后犯罪存在两种样态:样态一、前罪系未成年十后罪系未成年样态二、前罪系未成年十后罪系成年。对于“样态一”不构成累犯并无争议。但对于“样态二”是否构成累犯尚有不同的声音,我们认为,第二种样态同样不构成累犯,理由如下:1.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两个排除累犯的条件: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这两个条件属并列的、选择性的,只要符合其一就不能认定为累犯。前后两罪中有一次犯罪是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这一点大家容易理解和接受与此相推,前后两罪中有一次系未成年人犯罪,也不能认定为累犯,故上述“样态二”不构成累犯。2.如若认为只有“样态一”才不构成累犯,体现不出法律应有的价值。因为,未成年人存在两种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而对于年满14周岁不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特定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一个未成年人实施前罪、到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再到其实施后罪,在“犯罪―行刑―再犯罪”整个过程中仅有4年甚至2年的时间,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概率极低。法律在一定区域是普遍适用的,法律调整的是经常性而非个别的行为,如果认为只有“样态一”不构成累犯,显然保护面过于狭窄。3.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宽宥。由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心智不成熟,思想波动较大,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往往低于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一般较小。“没有宽容就没有未来”,因此将未成年人排除在累犯之外,有利于他们积极改造,重塑信心,今后更好地融入社会。

您好,针对您的犯罪未遂形态是什么含义问题解答如下,犯罪未遂形态一.概念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犯罪未遂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二.要件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例如,《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当行为人开始实行上述暴力、胁迫劫取财物之行为时,就认为“已着手实行犯罪”。再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的”是罪,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故意”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时,就是已着手实行罪。2.犯罪未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实现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例如,张三在李四茶杯中投下毒药杀李四(已着手实行),李四喝下有毒茶水后并未中毒死亡(没有既遂);再如王五越狱脱逃,未能逃脱该监管人员的控制范围即被抓获。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既遂区别的标志。倘若犯罪已得逞,即已完成,不复有成立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可能性。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不可克服的客观障碍造成的。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物质的阻碍、犯罪人能力不足、认识发生错误等等。例如,张三意图而使用暴力将被害妇女按倒,未能即被赶来的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未得逞;再如李四进入银行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一无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三.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是否“着手”。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与预备犯区别的根本标志。预备犯是“准备实行犯罪”,由于遭到意志以外原因的阻止,未能开始实行犯罪。而未遂犯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例如张三、李四共谋抢劫出租车,二人携刀搭乘一辆出租车,伺车驶到僻静处动手抢劫。不料被司机识破,径直将张三、李四载至公安局。在此案件中,张三、李四是抢劫罪的预备犯。他们虽有种种活动,但都是实施抢劫的准备活动,而并未开始实行抢劫行为。四.责任,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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