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冷静期分为冷静期30天和抉择期30天,两个阶段的最后一日若遇法定节假日,均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冷静期顺延期间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三)抉择期顺延期间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在顺延的最后日期前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即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离婚冷静期总计六十天,分为前后两个各三十天的阶段。不管是前阶段还是后阶段,只要最后一天遇上法定节假日,都会顺延到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在前期阶段顺延的日子里,任何一方不想继续离婚流程,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后期阶段顺延的最后一天前,双方得一起去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证。如果没在这个时间点前申请,就相当于自动撤回了离婚登记的请求。
结论:
离婚冷静期共60天,由30天冷静期和30天抉择期组成,两个阶段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撤回离婚申请,抉择期需双方共同申请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需经历离婚冷静期。该冷静期总时长为60天,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30天冷静期,第二阶段为30天抉择期。若冷静期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抉择期同理。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在顺延的最后日期前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抉择期内,双方需在顺延的最后日期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对离婚冷静期的具体适用情况或自身婚姻相关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指导。
离婚冷静期的60天由两个连续的30天阶段构成,分别为离婚申请后的冷静期和冷静期满后的抉择期,两个阶段遇法定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后首个工作日,但不同阶段的顺延期间权利义务不同,需准确把握避免权益受损。
1.冷静期的顺延及撤回规则。冷静期为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后的三十天,若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首个工作日。在此顺延的日期内,任何一方均可单方面撤回离婚申请,无需对方同意,撤回后离婚登记流程终止。
2.抉择期的顺延及申请要求。冷静期满后的三十天为抉择期,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同样顺延。顺延期间,双方需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若未在顺延的最后日期前完成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无法领取离婚证。
3.实操注意事项。办理离婚登记前,应提前计算两个阶段的起止时间,尤其是临近节假日时,需确认顺延的具体日期。若在冷静期顺延期间改变离婚意愿,应及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申请;若仍决定离婚,需与对方协商好时间,确保在抉择期顺延的最后日期前共同到场办理,避免因错过时间导致申请失效。
法律分析:
(1)离婚冷静期的总时长为六十天,由三十天的冷静期和三十天的抉择期连续组成,两个阶段的时长不可拆分或中断。
(2)冷静期的最后一日若为法定节假日,该期限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顺延的日期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抉择期的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时,期限同样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双方需在该顺延的最后日期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提醒:
需注意离婚冷静期两个阶段的顺延规则,尤其是抉择期需双方共同申请离婚证,避免因忽略顺延日期或未共同申请导致离婚申请被撤回;若对具体流程或时间节点存疑,建议咨询婚姻登记机关或专业法律人士确认。
专业解答行政复议60天期限包括节假日,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次日开始计算,到第60天结束。期间需提交复议申请,逾期则无法启动程序。若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时效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专业解答丧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不计入丧假天数。员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去世,可经单位批准延长一至三日婚丧假;若员工与伴侣异地结婚或需赴外地处理直系亲属丧事,单位将根据实际距离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发,但交通费用自理。非国有企业员工婚丧假政策灵活,鼓励企事业单位营造和谐家庭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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