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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牢记租赁期间所有权不转移,承租人仅拥有使用权。
(二)添附租赁物时,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若未经同意添附,要做好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准备;经同意添附的,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添附物。没有约定且添附物可拆除的,拆除时不能损坏租赁物;不可拆除的,根据合同终止原因来确定处理方式。
(三)租赁物正常使用损耗由出租人维修,若因自身过错导致租赁物损坏,要及时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026-01-10 19: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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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租赁关系中财产分配有明确规则,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添附物处理依是否经同意及合同终止原因而定,租赁物损耗责任按正常使用或承租人过错区分。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租赁期间所有权不转移,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对于添附物,未经出租人同意添附,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经同意添附,合同终止时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可拆除的由承租人拆除且不能损坏租赁物,不可拆除的根据添附物性质和合同终止原因处理,如出租人原因终止,出租人补偿;承租人原因终止,承租人无补偿;正常到期,双方协商或按公平原则处理。租赁物正常使用损耗由出租人维修,承租人过错损坏则需赔偿。若在租赁财产分配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0 17:5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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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关系中的财产分配严格遵循民法典规定。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仅拥有使用权,租赁期间所有权不转移。
2.对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添附物处理方式如下:
-未经出租人同意添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经出租人同意添附,合同终止时,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时,可拆除的由承租人拆除且不能损坏租赁物;不可拆除的,根据添附物性质及合同终止原因确定:因出租人原因终止合同,出租人适当补偿承租人添附价值;因承租人原因终止,承租人无权要求补偿;正常到期,双方协商补偿或按公平原则处理。
3.租赁物损耗责任划分:
-因正常使用产生的损耗,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损坏,承租人需赔偿损失。
建议:
1.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添附物的处理方式,避免后续纠纷。
2.承租人在对租赁物进行添附前,务必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3.双方应定期对租赁物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损耗或损坏问题。
2026-01-10 17:09: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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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租赁关系里,财产分配得按民法典的规定来处理。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只有使用权,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不会转移。
2.对于承租人给租赁物添加的东西,如果没经过出租人同意就添加,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把租赁物恢复原样或者赔偿损失。
3.要是经过出租人同意添加的,等合同结束时,先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添附物。要是没有约定,能拆除的就由承租人拆除,而且不能损坏租赁物。不能拆除的,要根据添附物的性质和合同结束的原因来确定处理方式:要是因为出租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结束,出租人要适当补偿承租人添加东西的价值;要是因为承租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结束,承租人不能要求补偿;要是合同正常到期,双方可以商量补偿的事,或者按照公平原则来处理。
4.租赁物因为正常使用出现损耗,由出租人负责维修。要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导致租赁物损坏,承租人要赔偿损失。
2026-01-10 17:04: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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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租赁关系中,租赁物所有权归属明确归出租人所有,承租期间其所有权不会转移,承租人仅拥有使用权。
(2)对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添附物,处理方式因是否经出租人同意而不同。未经同意添附,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经同意添附的,合同终止时,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可拆除的由承租人拆除且不能损坏租赁物。不可拆除的,根据添附物性质和合同终止原因处理,如因出租人原因终止,出租人适当补偿;因承租人原因终止,承租人无补偿权;正常到期则双方协商或按公平原则处理。
(3)租赁物正常使用损耗由出租人维修,因承租人过错损坏的,承租人要赔偿。
提醒:租赁双方在租赁前应明确添附物处理等事宜并写入合同,若发生纠纷,因具体案情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得准确解决方案。
2026-01-10 15:13:5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