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发现口供内容与自身陈述存在出入时,应立即向办案人员指出具体的遗漏或差错细节,并明确提出补充或修改的请求。
(二)若办案人员未对存在问题的口供进行修改,当事人有权拒绝在该份口供上签字,这是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三)拒绝签字后,需主动向办案人员说明拒绝的具体原因,避免因未说明理由导致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四)即使拒绝签字,办案人员可能会记录该情况,但当事人仍可继续要求办案人员核实并修改口供内容,确保记录与自身陈述一致。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讯问笔录需交当事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会被宣读;若内容有遗漏或差错,当事人可提出补充或修改,确认无误后才需签字,因此内容不符时有权拒绝签字。
拒绝在有出入的口供上签字,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能避免不符合事实的记录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当事人拒签后,办案人员通常会记录这一情况并注明原因,同时可能针对内容中的争议点进一步调查核实。
当事人应主动向办案人员说明口供与自身陈述的出入之处,并明确要求修改,确保笔录真实反映自己的意思。
结论:当事人有权拒绝在与自身陈述内容有出入的口供上签字,这是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会被宣读。若笔录存在遗漏或差错,当事人可提出补充或改正,确认无误后才需签名或盖章。当口供内容与自己陈述有出入时,拒绝签字能防止不符合事实的记录成为不利证据,是维护合法权益的合理方式。不过,办案人员会记录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及原因,也可能进一步调查核实。此时当事人应主动向办案人员说明内容出入之处,并明确要求修改,确保笔录真实反映自身意思。如果在面对讯问笔录核对时,对如何正确维护自身权益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当事人有权拒绝在与自身陈述存在出入的口供上签字,这是法律赋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方式,能够避免不符合事实的笔录成为后续可能影响自身权益的证据。
1.发现口供内容与自身陈述有出入时,应第一时间向办案人员明确指出具体的遗漏或差错之处,要求当场对笔录进行补充或修改,确保记录内容与自身真实意思完全一致。
2.若办案人员未及时处理修改请求或明确拒绝修改,可直接拒绝在该笔录上签字,并向办案人员清晰说明拒绝签字的原因是内容与事实不符,而非无理由抗拒配合调查。
3.拒绝签字后,仍需保持理性沟通态度,主动向办案人员提供能够佐证自身陈述真实性的相关线索或信息,配合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工作,助力案件事实的准确还原。
法律分析:
(1)当事人有权拒绝在与自身陈述有出入的口供上签字,这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根据规定,讯问笔录需交当事人核对,无阅读能力的会被宣读,若存在遗漏或差错,当事人可提出补充或改正,确认无误后才需签名或盖章。
(2)拒绝在有出入的口供上签字,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能够避免不符合事实的口供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3)拒绝签字后,办案人员通常会在笔录中记录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及原因,同时可能会针对相关内容进一步调查核实。
(4)当事人在拒绝签字的同时,应主动向办案人员说明口供与自身陈述的出入之处,并明确要求进行修改,以确保笔录内容真实反映自己的意思表示。
提醒:
当事人遇到口供与陈述有出入时,切勿仅拒绝签字而不说明具体差错,应及时指出问题并要求更正,若对后续处理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帮助。
律师解析 不可以。 证人应该积极配合警方录口供的,并且,证人在录口供的时候要保证事实的真实性,不可以弄虚作假。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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