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此类行为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实自愿,法律赋予其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2)撤销权的行使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当事人需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超过该期限未行使,撤销权将丧失。
(3)撤销权存在最长保护期限。自胁迫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但若胁迫行为持续五年且仍在进行中,该最长保护期限尚未届满,当事人仍可在胁迫行为终止后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4)判断胁迫行为持续五年是否可撤销需结合具体情形。若胁迫行为已结束且距离结束时间超过一年,当事人无法再行使撤销权;若胁迫行为仍在持续,则需待胁迫终止后一年内提出撤销申请。
提醒:
当事人遭遇胁迫时应及时留存相关证据,若胁迫行为终止,需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避免因超过期限导致权利无法实现。
(一)先确认胁迫行为是否处于持续状态。若胁迫仍在继续,撤销权的最长五年除斥期间尚未开始计算,当事人需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二)若胁迫行为已经结束,需查看结束时间与当前的间隔。若间隔未超过一年,当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相关民事法律行为;若间隔已超过一年,撤销权已消灭,无法再主张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被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申请撤销,这是法律保障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体现。
撤销权的行使有双重时间限制:从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需提出申请;从胁迫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未行使,撤销权就会消失。
若胁迫持续五年且仍在进行,此时未超出五年最长期限,但需在胁迫终止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若胁迫已结束且距结束超过一年,当事人将无法再行使撤销权。
判断胁迫持续五年的行为能否撤销,需结合胁迫是否终止及终止后的时间来确定。
结论:
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可撤销,需结合胁迫行为是否已终止及终止后的时间判断。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若自胁迫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对于胁迫行为持续五年的情况,需分两种情形分析:一是胁迫行为仍在继续,此时未超过胁迫发生之日起五年的最长除斥期间,但当事人需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二是胁迫行为已结束,若距离结束时间已超过一年,即使未超过五年最长期间,当事人也不能再行使撤销权。如果遇到受胁迫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况,建议及时关注胁迫状态的变化,并在法定期间内维护自身权益,若对撤销权的行使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具体处理方式。
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但撤销权的行使需符合法定时间要求,具体能否撤销要结合胁迫是否持续及终止时间判断。
1.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范畴。这类行为并非绝对无效,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但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逾期则权利消灭。
2.撤销权的行使有双重时间限制。一是需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二是自胁迫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同样消灭。
3.胁迫持续五年时的撤销权判断需分情况。若胁迫仍在继续,最长五年的除斥期间尚未超过,但当事人需在胁迫终止后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胁迫已结束且距离结束时间超过一年,即使从发生之日起未满五年,也无法再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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