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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妻送饭给孩子怎么处理

冯** 重庆-城口县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09 01:48:34 486人阅读

离婚后前妻送饭给孩子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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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方有探望权,送饭给孩子若未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属于合理行使探望权方式,直接抚养方需履行协助义务,不能无故阻挠。
2.若直接抚养方对送饭时间频率等有异议,双方可先协商调整;协商无果可向法院申请明确探望方式。
3.行使探望权要以保障子女利益为原则,不能因个人纠纷损害子女亲情需求和合法权益。
4.若有证据表明送饭行为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可向法院申请暂时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

建议双方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探望权行使中的问题,以孩子利益为重。若协商困难,及时寻求法院的专业裁决。

2026-01-09 05: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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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母亲有探望孩子的权利,给孩子送饭是合理的探望方式。若这种方式没有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给予协助,不能无故阻拦。
2.如果直接抚养方对送饭的时间、频率等有意见,双方可以协商进行调整。要是协商不成,可向法院申请确定具体的探望方式。
3.行使探望权要以保障孩子的利益为原则,不能因为大人之间的纠纷,伤害孩子对亲情的需求和合法权益。
4.若有证据表明送饭等探望行为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可向法院申请暂时中止探望。等不利情况消失后,要恢复探望。

2026-01-09 05:3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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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方有探望权,送饭给孩子属于合理行使方式。只要此行为未对孩子正常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直接抚养方有协助义务,不能无故阻拦。
(2)当直接抚养方对送饭的时间、频率等存在异议时,双方首先应尝试协商调整。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申请明确具体的探望方式。
(3)探望权行使要以保障子女利益为原则,不能因大人之间的纠纷损害孩子的亲情需求与合法权益。若有证据表明送饭等探望行为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可向法院申请暂时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除后需恢复探望。

提醒:
行使探望权应遵循法律规定和保障子女利益原则,若双方就探望权问题有争议且难以协商,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1-09 05:23: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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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母方送饭给孩子若未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直接抚养方应配合,不能无故阻拦。
(二)若直接抚养方对送饭时间、频率等有意见,双方先自行协商调整。
(三)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申请明确探望方式。
(四)若有证据表明送饭行为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可向法院申请暂时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除后应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6-01-09 04:05: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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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方送饭给孩子属合理行使探望权,未影响孩子时直接抚养方应协助,有异议可协商或法院明确,若影响孩子健康可申请中止。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送饭给孩子作为一种探望方式,只要未干扰孩子正常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直接抚养方不能无故阻拦。若双方对送饭的时间、频率等存在分歧,可先自行协商调整;协商无果的,可请求法院明确具体的探望方式。同时,探望权的行使要以保障子女利益为核心,不能因大人之间的矛盾损害孩子的亲情需求和合法权益。若有证据显示送饭行为对孩子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可向法院申请暂时中止探望,待不利事由消除后,应及时恢复探望。如果您在探望权行使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2026-01-09 02:33:1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法律意见】是不是行贿,要根据你的目的和案值来。你送的东西价值多少,你送礼的目的何在。如果是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仅仅是正常的人情往来,金额不属于较大的范畴,不构成犯罪。【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五条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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