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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会成为包庇罪包庇的对象

李** 重庆-丰都县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6.01.08 13:25:54 480人阅读

哪些人会成为包庇罪包庇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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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包庇罪的包庇对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包括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犯罪人、已进入司法程序但未定罪或在逃的犯罪人、服刑脱逃的犯罪人,不包括仅实施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人,单位本身也不能成为包庇对象,但单位犯罪中的相关责任自然人可以。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包庇罪针对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这些自然人涵盖多种情况,从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察觉的,到处于司法程序不同阶段的,再到服刑期间逃脱的。但包庇罪不涉及仅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包庇他们不构成包庇罪。同时,单位本身不在包庇罪对象范围内,不过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犯罪的自然人,可成为包庇对象。这体现了法律对包庇罪对象认定的严谨性和准确性,旨在精准打击包庇犯罪行为。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涉及包庇罪相关的法律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8 18:4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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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庇罪的包庇对象为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涵盖已实施犯罪但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立案、已进入司法程序但未定罪或在逃、服刑期间脱逃这几种情形的人员,且不论其是否被司法机关追究或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包庇对象不包含仅实施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人,单位本身也不能成为包庇对象,但单位犯罪中的相关直接责任自然人可以。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包庇罪包庇对象范围的宣传,提高公众法律认知。
-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要准确判断包庇对象是否符合条件,避免误判。
-对于可能涉及包庇行为的人员,及时进行法律教育,引导其正确对待犯罪行为。

2026-01-08 17:16: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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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庇罪的包庇对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具体涵盖以下几类人:首先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司法机关还没发现,也没立案侦查的人。
2.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起诉或者审判,不过还没被定罪的人;或者虽已定罪,但没被关押、正在逃跑的人。
3.已经被判处刑罚,却在服刑期间逃跑的人。只要这些人客观上实施了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不管司法机关有没有追究他们的责任,有没有对他们采取强制措施,都能成为包庇罪的包庇对象。
4.包庇罪的包庇对象不包括只实施了违法行为、但没构成犯罪的人,比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包庇这类人不构成包庇罪。
5.单位不能成为包庇罪的对象,但如果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犯罪的自然人,就可以成为包庇对象。

2026-01-08 16:20: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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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包庇罪的包庇对象是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这包含几种情况,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立案侦查的犯罪者、处于司法程序但未定罪或已定罪却逃匿的人,以及服刑脱逃的罪犯,只要客观实施犯罪行为,不管司法机关是否追究或采取措施,都可能成为包庇对象。
(2)包庇对象不涵盖仅实施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人,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人,包庇这类人不构成包庇罪。
(3)单位不能成为包庇罪对象,但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犯罪自然人,可以是包庇对象。

提醒:包庇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会构成包庇罪,要承担法律责任。若不确定相关情况是否涉及包庇罪,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8 14:43: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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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避免涉及包庇罪,应明确包庇对象的范围,不包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比如已实施犯罪未被发现立案、已被司法机关处理但未定罪或逃匿、服刑期间脱逃的人。
(二)不要包庇仅实施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人,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人。
(三)对于单位犯罪,不能包庇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犯罪自然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026-01-08 13:36:09 回复

包庇罪: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诈骗罪:1、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包庇罪: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诈骗罪:1、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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