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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诉讼时效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刘* 甘肃-天水 其他侵权咨询 2026.01.08 06:35:18 357人阅读

侵权诉讼时效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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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人要留意收集侵权行为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证据,同时积极确定具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这样才能准确起算诉讼时效。
(二)若侵权行为发生后长时间不知晓义务人身份,应持续调查,待明确义务人后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三)若权利受到损害已接近二十年仍未解决,且存在特殊情况,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
(四)在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间时,可参考如人身损害中伤情确诊时间等关键节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6-01-08 14:00: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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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侵权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时起算,超过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诉讼时效的起算需同时满足权利受到实际损害结果且明确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这两个条件。比如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一直不知道义务人是谁,那么诉讼时效就不会开始计算,直到明确义务人时才起算。不过,从权利实际受到损害之日起,若超过二十年,法院通常不再提供保护。但存在特殊情况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延长,是否准许由法院判定。在具体案件中,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间要结合案情认定,像人身损害案件里,伤情确诊时间可能就是知道权利受损的节点。如果您遇到侵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对诉讼时效等方面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8 12:34: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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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这里的权利受损需有实际损害结果,义务人明确则是指权利人清楚具体担责主体,只有两者都满足,诉讼时效才开始。比如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长时间不知义务人身份,时效就暂不开始,直到明确义务人时起算。
2.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不过存在特殊情况时,权利人可申请延长,是否延长由法院决定。
3.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间要结合具体案情认定,像人身损害案件中,伤情确诊时间可能作为知道权利受损的节点。

解决措施和建议:
1.权利人应及时留意自身权利状况,一旦发现可能存在侵权行为,尽快确定义务人身份,避免因未明确义务人导致诉讼时效无法起算而耽误维权。
2.如权利受损已较长时间,且超过二十年,若存在特殊情况,应尽早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期限。
3.遇到侵权纠纷时,要注意收集能证明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时间的证据,以便在诉讼中准确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

2026-01-08 11:5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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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明确义务人时开始算。权利受损指侵权行为已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明确义务人是指权利人清楚谁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两个条件都满足,诉讼时效才开始。
2.举例来说,侵权行为发生后,如果权利人一直不知道是谁侵权,那么诉讼时效就还没开始,要等权利人明确了侵权人,时效才开始计算。
3.要是从权利受损那天开始算超过了二十年,法院就不再提供保护。不过要是有特殊情况,权利人可以申请延长,能不能延长由法院决定。
4.要结合具体案子来确定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的时间。比如在人身损害案件里,伤情确诊的时间可能就当作权利人知道权利受损的时间。

2026-01-08 10:02: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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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侵权诉讼时效的起算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权利受损害意味着有实际损害结果,义务人明确指知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
(2)若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长时间不知晓义务人身份,诉讼时效暂不开始计算,要到明确义务人之日才起算。
(3)自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特殊情况权利人可申请延长,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4)确定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间要结合具体案情,像人身损害案件,伤情确诊时间可能是知道权利受损的节点。

提醒:不同侵权案件确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间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以免错过诉讼时效。

2026-01-08 08:02:46 回复

对于从多长时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诉讼时效的开始,也称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时间既然是一个法律事实,确定其起始时间就特别重要。整个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础是有权利而不行使这一事实。民事权利主体明明享有权利但长期不行使,这就需要从法律上加以限制。因此,诉讼时效起算的基础应是民事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能够行使请求权,但却不行使,诉讼时效便从此开始起算。“能够行使请求权”,这不是主观的标准,而是一个客观的标准。不知道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也就不能够行使请求权。但权利人也可能由于自己的过错没有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时间就是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各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同。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开始起算。(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5)请求他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义务时起算。(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算。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1、法定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2)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2、其他阻碍(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对于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诉讼时效,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就是指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时间。任何诉讼时效都有一个开始的地方。可以说,民事诉讼时效起算点有如万丈高楼的地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任何诉讼时效的案件纠纷,不弄清楚诉讼时效起算点,根本无法展开工作。只有界定清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诉讼时效的问题才能顺利解决。在民事审判中如何认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对此,可以分两个方面来剖析:第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即指权利人了解权利被侵害事实,可以开始请求人民保护其民事权利,至于权利人在事实上能否请求人民保护其权利则在所不问。这一规定从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出发,完全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论当事人事实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从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性,即使权利人由于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也应当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这一规定是前一规定的补充,是为了防止权利人的权利滥用,借口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而规避诉讼时效,而且这在审判实践中也更容易把握和操作,从而与前一规定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第二,“权利被侵害”。所谓“权利”,正如前面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所界定的,专指请求权,而且主要是指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一般认为是物权的效力,有物权必有物上请求权,二者密切联系,须臾不可分,所以在民事审判中,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至于人身权方面,除了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请求权诸如身体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以外,一般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侵害”是指“用暴力或非法手段损害”。这些“权利被侵害”主要是指债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没有得到完全及时地履行,或者人身受到损害而没有得到赔偿。由于民事案件形态各异,千差万别,很难一言概括详尽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具体到各案,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也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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