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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呢?怎么计算?

何* 山东-菏泽 个人债务咨询 2017.08.16 11:59:00 1010人阅读

最忌在法院处理一些事情,但是不知道怎么解决,大家知道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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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开始 计算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一律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但如何界定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呢?司法实务中多采用被学说概括的如下几种确认之法:   1.未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债权人请求时起算;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诉讼时效。   2.附停止条件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之时起算,因为条件成就前,其权利尚属不可行使的期待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
(1)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
(2)对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3)对于其他的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已知或应知其权利受损害及侵害人为谁时起计算。

2017-08-16 12:1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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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这个问题,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继承法等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最长容忍期间的起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完全把期间客观化,不考虑当事人主观状态。

2017-08-16 12:0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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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从多长时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诉讼时效的开始,也称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时间既然是一个法律事实,确定其起始时间就特别重要。整个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础是有权利而不行使这一事实。民事权利主体明明享有权利但长期不行使,这就需要从法律上加以限制。因此,诉讼时效起算的基础应是民事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能够行使请求权,但却不行使,诉讼时效便从此开始起算。“能够行使请求权”,这不是主观的标准,而是一个客观的标准。不知道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也就不能够行使请求权。但权利人也可能由于自己的过错没有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时间就是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各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同。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开始起算。(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5)请求他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义务时起算。(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算。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1、法定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2)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2、其他阻碍(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对于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诉讼时效,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就是指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时间。任何诉讼时效都有一个开始的地方。可以说,民事诉讼时效起算点有如万丈高楼的地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任何诉讼时效的案件纠纷,不弄清楚诉讼时效起算点,根本无法展开工作。只有界定清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诉讼时效的问题才能顺利解决。在民事审判中如何认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对此,可以分两个方面来剖析:第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即指权利人了解权利被侵害事实,可以开始请求人民保护其民事权利,至于权利人在事实上能否请求人民保护其权利则在所不问。这一规定从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出发,完全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论当事人事实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从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性,即使权利人由于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也应当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这一规定是前一规定的补充,是为了防止权利人的权利滥用,借口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而规避诉讼时效,而且这在审判实践中也更容易把握和操作,从而与前一规定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第二,“权利被侵害”。所谓“权利”,正如前面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所界定的,专指请求权,而且主要是指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一般认为是物权的效力,有物权必有物上请求权,二者密切联系,须臾不可分,所以在民事审判中,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至于人身权方面,除了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请求权诸如身体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以外,一般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侵害”是指“用暴力或非法手段损害”。这些“权利被侵害”主要是指债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没有得到完全及时地履行,或者人身受到损害而没有得到赔偿。由于民事案件形态各异,千差万别,很难一言概括详尽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具体到各案,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也就不同。

您好,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专利法》第62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这与我国《民法能则》第137条的规定相一致。不过,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存在两种特殊情况:(一)超过二年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往往是连续的,有时甚至是断断续续的。如果从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起二年内,专利权人未主张权利,而二年之后,侵权行为仍在继续,这时如果不能对专利权人进行保护,显然是不公平的。专利权人的请求权可以分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前者指停止侵权,从时效制度的目的出发,这类请求权本身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9]后者指赔偿损失,当然适用诉讼时效,但是从专利权人向人民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的侵权损失赔偿额,仍然处于诉讼时效期间之内。(二)授权前的发明技术使用费发明专利的一项特殊之处是,授权前的临时保护,由于发明专利实行“提前公布、实质审查”,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这时其他单位或个人完全可以实施公开的发明技术,这种行为在授权之前不视为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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