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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起诉开庭后能否只还本金

王* 广西-南宁 欠款追讨咨询 2026.01.08 05:55:07 367人阅读

信用卡起诉开庭后能否只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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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到判决前双方能调解解决争议。是否只还本金取决于发卡银行意愿,法律未强制其减免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2.若银行同意减免,双方可达成仅还本金的调解协议;若银行不同意,法院会依据领用合同和法律规定判决,合法范围内费用仍需偿还。
3.解决措施和建议:庭审中主动向银行说明还款能力和困难,争取协商减免部分或全部利息违约金达成调解。若未达成调解,要按法院生效判决还款,否则可能被强制执行。

2026-01-08 09: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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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在开庭到法院判决前,双方还能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2.是否只还本金得看发卡银行的意思,法律没规定银行必须减免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3.如果银行同意减免,双方可签调解协议,只还本金就行。要是银行不同意,法院会根据信用卡领用合同和法律规定来判,合法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还是要还。
4.建议在庭审时主动跟银行讲自己的还款能力和困难,争取协商减免部分或全部利息、违约金。
5.若没达成调解,要按法院生效判决还钱,不然可能会被强制执行。

2026-01-08 09:49: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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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信用卡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在开庭后到法院判决前,双方有调解解决争议的机会。
(2)关于是否仅偿还本金,决定权在发卡银行,法律未强制其减免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3)若银行同意减免,双方能达成仅还本金的调解协议;若银行不同意,法院会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判决,合法的利息违约金等仍需偿还。
(4)当事人在庭审中可主动向银行说明还款能力和困难,争取协商减免部分或全部利息违约金;若调解不成,需按判决还款,否则可能被强制执行。

提醒:
在信用卡纠纷中,要积极与银行沟通协商。若无法达成调解,务必按法院判决及时还款,避免被强制执行带来不良影响。如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8 09:1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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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开庭后至判决前,积极与发卡银行沟通,主动说明自身还款能力和困难情况,争取银行同意减免利息违约金,达成仅偿还本金的调解协议。
(二)若银行不同意减免,应做好按信用卡领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合法范围内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的准备。
(三)若未能达成调解,需严格按法院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避免被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信用卡纠纷中,持卡人应按领用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若合同约定了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持卡人就需承担相应责任。

2026-01-08 08:04: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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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信用卡纠纷开庭后判决前可调解,是否仅还本金取决于银行意愿,若未达成调解需按判决还款。
法律解析:
信用卡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在开庭后到法院判决前,双方仍存在调解解决争议的机会。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发卡银行必须减免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是否仅偿还本金完全取决于银行态度。若银行同意减免并达成调解协议,可只还本金;若银行不同意,法院会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合法范围内的利息违约金等仍需偿还。所以建议在庭审中向银行说明还款能力和困难以争取减免费用。若未能达成调解,不履行判决还款义务,会面临强制执行。若你遇到信用卡纠纷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具体应对办法。

2026-01-08 07:06:5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处于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不容否认,缺席判决,对解除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审理缺席离婚案件时出现的困难亦不容忽视。对被告处于下落不明而缺席审理的情形出现的困难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具体有以下几种难点:1、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难。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实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时,对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这等于一纸空文,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处于两难的境地。3、家庭财产状况查明难。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有遗漏,因为对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同时可能存在虚假,因为原告为了达到多得财产的目的,可能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这种情形如果涉及的财产多、数额大,当被告一旦重新出现,新的财产分割纷争必起无疑。4、一方离婚的目的识别难。缺席判决,特别是公告送达而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对解除一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为一些当事人为达到借假离婚而规避法律的目的,这种现象不能不引起重视:有的夫妻为逃避债务,一方外出,另一方则慌称其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有的夫妻为规避计划生育,在女方怀孕外出躲避后,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为由提出离婚,致使离婚是假,规避法律是真。5、婚姻案件的调解程序落实难。

解答如下,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区别  一、传真件和扫描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一般需与其他证据。  1、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作为复印件的形式而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此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的证据来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锁。此时,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具有证明较高的效力。2、在法律上合同原件属于原始证据,也是直接证据,其证明力是最高的,你可以直接拿着合同去打官司,而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非原始证据,你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支持的。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区别。  3、复印件和扫描件都属于电子科技产品,是一种证明形式,复印件和扫描件都只能作为临时文件。如果复印件和扫描件没有和原件核对、印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扫描件和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原件使用。  有人认为扫描件比复印件的法律效力高,这是误解。扫描件也只是,扫描件由于经历了对被扫描文件(不一定是原始文件)的扫描、录入电脑、转换格式或字体、传输、接受、打印等过程,从技术上可以篡改,所以除非对方认可,否则需要其他证据来辅证。复印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仅具有不完整的证明力,若原件、扫描件为同一人执有,则仅提供扫描件的,不免除提供原件的义务。  在法律上原件属于原始证据,也是直接证据,其证明力是最高的,而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是非原始证据。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作为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二、证据法领域分析  1、证据的形成:扫描件经历了对被扫描文件(不一定是原始文件)的扫描、录入电脑、转换格式或字体、传输、接受、打印等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与各个过程形成的文件,应由形成人负相应的说明或证明义务;并且,各个过程形成的文件,均具不同的证据效力;扫描件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难以判断。  2、证据效力:无疑具证据资格,但除非对方承认或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单独成为定案的根据。即:仅具有不完整的证明力。  3、证据法上请求权:若原件、被扫描件、扫描件为同一人执有,则仅提供扫描件的,不免除提供原件义务;若为不同人(比如说诉争双方)执有的,原件效力高于扫描件;若原件执有人不提供原件的,扫描件提供人可以要求其提供,此时扫描件亦可作为一种证据线索;若原件执有人拒不提供原件又不承认扫描件内容的,由法官依证据规则推定;若双方都仅执有扫描件的,按举证责任承担规则处理。  4、合同法上电子数据形式的规定,是实体法对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合同效力”的判断方法,其前提,正是以证据法上能证明合同存在并真实为前提的。故,不能从合同法条文直接推出证据法上效果,否则是倒果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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