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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合伙的流程步骤有哪些

罗* 辽宁-朝阳 离婚咨询 2026.01.07 16:22:25 334人阅读

协议离婚时合伙的流程步骤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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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涉及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分割主要包含协议离婚和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分割两个流程,都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各方权益。
2.协议离婚流程:双方需先签订包含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分割内容的离婚协议,之后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离婚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完成协议离婚。
3.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分割流程:首先依据合伙协议约定处理;若合伙协议无约定,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配偶可成为合伙人并办理变更登记;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但行使优先购买权,将转让所得价款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若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并办理变更登记。整个分割过程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各合伙人合法权益。

建议:在签订离婚协议前,充分了解合伙企业的运营状况和财产情况,确保协议内容合理可行。与其他合伙人积极沟通,提前了解他们对于财产份额分割的态度,避免后续纠纷。办理各项登记手续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部门要求准备材料,确保流程顺利进行。

2026-01-07 21: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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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需签订一份涵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分割事项的离婚协议,然后一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度过离婚冷静期之后,双方就可以领取离婚证。
2.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分割:第一步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要是没有相关约定,就需要其他合伙人都同意,这样配偶才能成为合伙人,并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要是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但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就把转让份额得到的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要是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配偶成为合伙人,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那就当作他们同意转让,配偶可以取得合伙人地位,接着办理变更登记。整个分割过程必须符合合伙企业相关法律规定,以此保障每个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2026-01-07 20:3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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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议离婚方面,双方需先签订包含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分割条款的离婚协议,这是对双方财产分割意愿的明确体现。之后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启动法定的离婚程序。经过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可领取离婚证,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2)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分割时,若合伙协议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时,配偶能成为新的合伙人并完成变更登记;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但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转让财产份额所得价款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法律视为其同意转让,配偶可取得合伙人地位并办理变更登记,整个过程都要遵循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保障各方权益。

提醒:
在协议离婚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要确保离婚协议内容合法合规,分割过程遵循合伙企业法。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6-01-07 18:5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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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离婚流程
1.签订离婚协议,其中应明确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分割的内容。
2.双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再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二)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分割流程
1.优先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财产份额分割。
2.若合伙协议无相关约定,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此时配偶可成为合伙人并办理变更登记。
3.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配偶成为合伙人,但行使优先购买权,就将转让所得价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4.若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配偶成为合伙人,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并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规定,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026-01-07 18:40: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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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协议离婚涉及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分割,需先完成协议离婚流程,再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分割流程处理,且要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保障各合伙人权益。
法律解析:
在协议离婚时,若涉及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分割,要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协议离婚流程,双方需签订包含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分割内容的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离婚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第二步是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分割流程,先看合伙协议有无相关约定,有约定就按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配偶能成为合伙人并办理变更登记;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但行使优先购买权,就把转让所得价款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若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并办理变更登记。整个分割过程要依据合伙企业法,保障各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协议离婚涉及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分割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2026-01-07 18:09:00 回复

行政复议流程的具体步骤执行方式;一、申请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申请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二、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三、审理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四、决定。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2、复议决定的种类。(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消。(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1)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4、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5)行政复议结论。(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如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则为当事人履行的期限);(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8)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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