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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人了可不可以去认全部责任

曹** 山东-济宁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6.01.07 14:49:34 370人阅读

驾车撞人了可不可以去认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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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事故情况清晰,自身确实是全部过错方,认全部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认责。

(二)不建议随意认全部责任,虚假认责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比如为帮他人逃避责任或骗取保险金而虚假认责,涉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虚假认责还会被交警部门依法处罚,若后续发现实际责任划分不同,之前的认责会让自己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四)应如实向交警陈述事故经过,由交警依据现场勘查结果和相关证据作出公正的责任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情形。

2026-01-07 20:36: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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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车发生碰撞后,并非不能承担全部责任,但需基于客观事实。若事故过程清晰,自身确实存在全部过错,主动认责既符合实际情况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2.要是为了帮他人逃避责任或骗取保险金而故意虚假认责,可能构成保险诈骗。按照现行法律,此类行为数额较大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给个人留下终身负面影响。

3.即便暂时未被追究刑责,交警部门发现虚假认责后也会依法处罚。此外,若后续查出实际责任与自认不符,还需承担原本不属于自己的赔偿费用,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遇到事故应如实向交警描述经过,由交警结合现场勘查结果、监控录像等证据,做出公平合理的责任判定,这才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正确方式。

2026-01-07 18:4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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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驾车撞人后不应随意认全部责任,虚假认责可能引发法律责任并承担不必要赔偿。
法律解析:若事故情况清晰且自身确实为全部过错方,认责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但若为帮他人逃避责任或骗取保险金等目的虚假认责,将产生严重后果。虚假认责涉嫌保险诈骗,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交警部门可依法对虚假认责的当事人作出处罚。此外,虚假认责可能导致当事人承担与实际责任不符的赔偿责任。因此,应如实向交警陈述事故经过,由交警依据现场勘查及证据作出公正责任认定。若对事故责任认定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7 18:35: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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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人后虽可认全部责任,但需基于客观事实,绝不能随意虚假认责,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与不必要的损失。

1.若事故情况清晰明确,自身确实是全部过错方,认责行为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认责是合理且合法的。

2.虚假认责存在严重后果。若为帮他人逃避责任或骗取保险金等目的虚假认责,涉嫌保险诈骗,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交警部门发现虚假认责后,可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此外,若后续发现实际责任划分与认责不符,虚假认责者可能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3.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如实向交警部门陈述事故经过,由交警依据现场勘查结果、相关证据等作出公正的责任认定,避免因不当认责引发后续问题。

2026-01-07 17:05: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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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驾车撞人后认全责需以事实为依据。若事故中自身确实存在全部过错,如未遵守交通规则导致碰撞发生,认责行为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此时认责合理合法。

(2)虚假认责存在刑事风险。若为帮助他人逃避责任或骗取保险金而故意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可能构成保险诈骗。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3)虚假认责会引发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问题。交警部门发现虚假认责行为后,可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若后续查明实际责任与认责不符,当事人需承担原本无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增加经济负担。

(4)发生事故后应如实陈述情况。应向交警部门提供真实的事故经过,由交警结合现场勘查结果、相关证据等作出公正的责任认定,避免因不实认责产生后续风险。

提醒:驾车撞人后切勿虚假认责,需依据事实承担责任,否则可能面临刑事、行政及民事责任,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人士明确责任划分。

2026-01-07 16:00:1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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