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若转让股权的双方以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实施转让行为,该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虚假转让股权的双方并无真实转让股权的意愿,因此该转让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若存在善意第三人,且该第三人符合股权善意取得的条件,转让行为对该善意第三人有效。善意第三人需满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转让行为存在虚假、已支付合理对价、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条件,此时第三人可依法取得股权,原股东只能向实施虚假转让的主体请求赔偿损失。
(3)若虚假转让股权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损害方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转让行为被法院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受损害方可依法主张相应的赔偿权利。
提醒:
若涉及虚假转让股权的情况,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行为效力,受损害方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维护自身权益,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帮助。
(一)双方通谋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股权转让的,该行为无效。因为转让方与受让方并非真实意图完成股权转移,只是通过表面转让掩盖其他目的,这种虚假意思表示下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若存在善意第三人且符合股权善意取得条件,第三人可取得股权。此时转让行为对善意第三人有效,原股东只能向实施虚假转让的主体请求赔偿损失。
(三)虚假转让股权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转让行为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3.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虚假转让股权的效力需分情况判定。若双方串通以虚假意愿完成转让,该行为无效,因法律不认可基于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
若存在不知情的第三人且符合股权善意取得条件,第三人可合法获得股权。此时转让对该第三人有效,原股权持有者只能向无权处分方索赔。
若虚假转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利益,受损害方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转让自被撤销时起即无法律效力。
结论:虚假转让股权的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判定,通谋虚假意思表示的转让无效,存在善意第三人且符合条件时对第三人有效,损害他人利益的可依法撤销。
法律解析:
若转让双方通谋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股权转让,该行为无效,因为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若存在善意第三人且符合股权善意取得条件,第三人可依法取得股权,此时转让行为对善意第三人有效,原股东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若虚假转让股权的行为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利益,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转让行为自被撤销后无效。如果遇到虚假转让股权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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