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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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探望权与抚养费支付相互独立,应分别通过合法途径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探望权和抚养费支付是两项独立的法定权利义务,不能相互作为条件。当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时,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支付义务。对于探望权,只要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提出合理探望请求,且不会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直接抚养方就应配合。若直接抚养方认为探望会损害子女权益,可向法院申请中止,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抚养费支付和探望权行使方面的问题,要明确它们的性质,采用合法方式解决。如果大家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探望权和抚养费支付是相互独立的法定权利义务,二者不能相互作为条件。在法律关系中,这两项权益各自具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不应被混为一谈。
2.当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支付抚养费时,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以此保障子女获得经济支持的合法权益。
3.对于探望权,若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提出探望请求,并且该探望行为不会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直接抚养一方有义务予以配合,确保未直接抚养方能够正常行使探望权。
4.若直接抚养一方认为探望行为会损害子女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待导致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再恢复探望。
5.建议当事人明确区分抚养费支付和探望权行使这两项权利义务的性质,分别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相关问题,避免因混淆两者关系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在处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和身心健康。
1.探望权和抚养费支付是各自独立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不能把一方的履行作为另一方履行的条件。
2.如果没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没支付抚养费,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3.对于探望权,要是没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提出探望请求,而且这种探望不会对孩子身心健康产生不好的影响,直接抚养的一方要给予配合。
4.要是直接抚养的一方觉得探望会损害孩子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等中止的原因没了再恢复探望。
5.总之,要分清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分别通过合法的办法来处理抚养费支付和探望权行使的问题。
法律分析:
(1)探望权和抚养费支付是相互独立的法定权利义务,不能将二者相互作为条件。这意味着不能因为一方未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就剥夺其探望权;也不能以享有探望权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2)当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时,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以此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成长所需费用。
(3)对于探望权,只要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提出合理探望请求,且不会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直接抚养方有配合的义务。若直接抚养方认为探望会损害子女权益,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待不利事由消除后恢复。
提醒:在处理抚养费支付和探望权问题时,要严格区分权利义务性质,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因不当处理引发更多纠纷。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当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支付抚养费时,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支付义务。
(二)若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提出探望请求,只要对子女身心健康无不利影响,直接抚养一方应配合。
(三)直接抚养一方若觉得探望会损害子女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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