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为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各地区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存在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等情形的,“数额较大”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2)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不予立案的需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提醒:
遭遇敲诈勒索时应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各地立案数额标准存在差异,具体可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专业律师确认本地具体立案标准。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的,达到立案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二)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三)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四)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五)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等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起点金额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到五千元之间,各地可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情况,在该范围内确定具体立案标准。若存在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等情形,立案的数额标准会按上述范围的百分之五十执行。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会进行审查,若认定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身管辖范围,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若认为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无需追责或有其他依法不追责情形,则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不予立案的需制作通知书,并在三天内送达控告人。
结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可能被立案,各地可调整具体标准,特定情形下标准减半;公安机关接案后审查是否立案,不立案需三日内通知控告人。
法律解析: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为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存在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等情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如果遇到疑似敲诈勒索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了解具体的立案标准和维权途径。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需结合财物价值标准与特定情形判断,公安机关会依据法定流程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一般情况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即符合立案的数额标准,各地区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存在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等情形的,立案的数额标准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执行。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或存在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批准不予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若决定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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