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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上班是否需要进行报备

罗** 辽宁-葫芦岛 取保候审咨询 2026.01.05 15:04:07 323人阅读

取保候审时上班是否需要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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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单位未变动且工作地点在居住的市、县内,无需专门针对上班单独报备,但要保证传讯时及时到案,遵守执行机关其他监管要求。
(二)工作单位变动或因工作需离开居住的市、县,要提前向执行机关申请批准,并在变动后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相关情况。
(三)若执行机关要求定期汇报活动情况,包括工作状态,应如实报告,不能隐瞒或虚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026-01-05 23:09: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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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被取保候审人上班是否报备分情况,工作单位不变且在居住市县内一般无需单独报备;单位变动或需离开居住市县要提前申请批准并报告;部分执行机关要求定期汇报的需如实报告。
法律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有遵守监管要求的义务。工作单位未变动且工作地点在居住的市、县内,因未超出监管范围,所以通常无需专门为上班单独报备,但要保证传讯时及时到案。若工作单位变动或因工作需离开居住的市、县,这超出了监管范围,为保证司法程序顺利进行,必须提前申请批准并及时报告。部分执行机关要求定期汇报活动情况包含工作状态,如实报告是法定义务。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被撤销取保候审,甚至被逮捕。若对取保候审期间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5 21:24: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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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取保候审人上班是否报备要分情况。在工作单位不变且工作地点在所居住市、县内时,通常不用就上班单独报备,但要保证传讯时及时到案,遵守执行机关其他监管要求。
2.工作单位变动或因工作需离开所居住市、县,要提前向执行机关申请批准,变动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情况。
3.若执行机关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定期汇报活动情况包含工作状态,应如实报告,不能隐瞒虚报。
4.解决措施和建议:被取保候审人要清楚自身所处情形,严格按规定执行。若情况有变化及时与执行机关沟通,避免因违反规定导致取保候审被撤销或被逮捕。

2026-01-05 19:4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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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取保候审人上班是否报备,要分情况来看。要是工作单位没变化,工作地点在所居住的市、县内,通常不用专门为上班单独报备。不过得保证传讯时能及时到案,并且遵守执行机关的其他监管要求。
2.要是工作单位变了,或者工作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那就必须提前向执行机关申请批准,而且要在变动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把相关情况报告给执行机关。
3.有些执行机关会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定期汇报活动情况,包含工作状态,这种情况下就得按要求如实报告,不能隐瞒或者虚报。
4.被取保候审人有义务遵守上述规定,违反规定可能会导致取保候审被撤销,甚至会被采取逮捕措施。

2026-01-05 18:1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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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被取保候审人工作单位未变动,工作地点在居住的市、县内,通常无需就上班专门报备,但要保证传讯时及时到案,遵守执行机关其他监管要求。
(2)工作单位变动,或因工作需离开居住的市、县,必须提前向执行机关申请批准,且在变动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部分执行机关要求定期汇报活动情况(含工作状态),被取保候审人应如实报告,不得隐瞒或虚报。若违反规定,可能导致取保候审被撤销,甚至被逮捕。

提醒:被取保候审人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遇到工作变动等情况及时与执行机关沟通,避免因违规带来严重后果。情况复杂时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5 16:35:01 回复

看案情具体情况,建议委托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7、提请批准逮捕后,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8、移送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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