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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诈骗罪证据达到什么标准

杜** 山西-临汾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05 13:49:46 453人阅读

判定诈骗罪证据达到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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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多方面证据:要收集能证明定罪量刑事实的各类证据,像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挥霍资金、逃匿等证据;证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的虚假合同、伪造文件、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证明行为人取得财产及被害人遭受损失的银行流水、财产损失鉴定意见。
(二)确保证据合法性:所有用于定案的证据都要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形成证据链: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让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解决证据间矛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026-01-05 16:5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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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判定诈骗罪的证据需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要满足定罪量刑事实均有证据证明、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且形成完整证据链这三项要求。

法律解析:
刑事诉讼中,判定诈骗罪的证据需严格遵循证据确实充分标准。首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像能体现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挥霍资金、逃匿等证据,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的虚假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能证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的相关证据。其次,所有据以定案的证据都要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最后,综合全案证据,对认定的事实要排除合理怀疑,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没有矛盾或者矛盾已合理排除,这样才能认定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且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如果在遇到类似诈骗案件,涉及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5 16:22: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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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定诈骗罪的证据要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需满足三方面要求。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涵盖能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像挥霍资金、逃匿、拒不返还财产等情况;能证明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的证据,例如虚假合同、伪造文件、证人证言等;能证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等;能证明行为人取得财产及被害人遭受损失的证据,如银行流水、财产损失鉴定意见等。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都要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无矛盾或矛盾已合理排除,足以认定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并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2.解决措施与建议: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要全面细致,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对于能证明关键事实的证据要重点收集,如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要严格把关,按照上述标准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要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对存在矛盾的证据要进行合理排除。同时,相关部门可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诈骗罪证据标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2026-01-05 16:0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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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定诈骗罪的证据要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首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得有证据证明。比如能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像肆意挥霍资金、逃匿、拒不返还财产等;能证明其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的证据,例如虚假合同、伪造文件、证人证言等;能证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等;能证明行为人取得财产以及被害人遭受损失的证据,像银行流水、财产损失鉴定意见等。
2.用来定案的证据都要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来看,对所认定的事实要排除合理怀疑。各个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没有矛盾,或者矛盾已经得到合理排除,这样才足以认定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且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026-01-05 15:55: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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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定罪量刑事实需有证据证明,这涵盖多方面。非法占有目的证据,像挥霍资金、逃匿、拒不返还财产等情况可体现;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的证据,如虚假合同、伪造文件、证人证言等;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证据,例如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行为人取得财产及被害人遭受损失的证据,如银行流水、财产损失鉴定意见。
(2)定案证据要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只有经过合法程序检验的证据才具有效力。
(3)综合全案证据,所认定事实要排除合理怀疑,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若有矛盾需合理排除,这样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提醒:在涉及可能的诈骗案件中,收集和保存证据至关重要,不同案情证据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6-01-05 14:53:01 回复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由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因此发展金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日益突出。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此项犯罪。(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同上述第一种情形一样,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也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二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三是指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这里所说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符”,可以是与其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也可以是与所有预留印鉴不符。(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保证。这里的“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又包括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支付能力。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票据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帐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票据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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