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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分开起诉好,还是到执行阶段追加债务人好?

pub****522 上海-闵行区 收养赡养咨询 2026.01.04 01:17:51 315人阅读

夫妻共同债务,是分开起诉好,还是到执行阶段追加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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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3979005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5条

能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一并起诉作为共同被告,判后作为共同被执行人

2026-01-05 16:20: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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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0049616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黄浦区 咨询解答:6116条

您好 请问您的问题得到解决了嘛

2026-01-04 15:13: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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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027555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黄浦区 咨询解答:21318条

你好,目前遇到了什么问题?

2026-01-04 04:44: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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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宝山区 咨询解答:13731条

你好,我们可以协助你的工作

2026-01-04 01:42: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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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3458条

请详细说明问题以便给出针对性解答

2026-01-04 01:34: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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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496068条

一般来说,分开起诉会增加诉讼成本和时间,还可能出现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而在执行阶段追加债务人,若法院不支持,还得另行起诉。所以,建议直接在起诉时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这样能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后续麻烦,也能及时保障债权人权益。

2026-01-04 01:3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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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杨浦区 咨询解答:2208条

你好,我能解决你的问题!

2026-01-04 01:32: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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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具体沟通一下

2026-01-04 01:32: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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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起诉债务人后执行阶段可以追加其丈夫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人民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实体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规定,与之类似的相关民事实体规范很多,如连带保证等。另外,该条虽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同时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之规定。该款规定的例外情形是否存在,需要通过当事人双方的抗辩、法庭审理、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最终由作出裁判进行认定,显然在执行程序中是不能径行认定该例外情形是否存在。执行权具有公权性质,应当遵循公权行使的一般原则即“法无授权皆禁止”。而就可以追加或变更执行主体的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总共规定了13种情形,但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不属于这13种法定情形之一,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没有法定授权依据,违背了公权行使的一般原则。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径行认定夫或妻一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不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在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执行。

您好,关于起诉债务人后执行阶段可以追加其丈夫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人民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实体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规定,与之类似的相关民事实体规范很多,如连带保证等。另外,该条虽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同时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之规定。该款规定的例外情形是否存在,需要通过当事人双方的抗辩、法庭审理、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最终由作出裁判进行认定,显然在执行程序中是不能径行认定该例外情形是否存在。执行权具有公权性质,应当遵循公权行使的一般原则即“法无授权皆禁止”。而就可以追加或变更执行主体的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总共规定了13种情形,但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不属于这13种法定情形之一,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没有法定授权依据,违背了公权行使的一般原则。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径行认定夫或妻一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不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在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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