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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是否管事故赔偿方面的问题

雷** 重庆-丰都县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6.01.03 07:31:24 367人阅读

交警是否管事故赔偿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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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交通事故后,需配合交警完成现场勘查、调查工作,获取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是确定事故各方责任的核心依据,也是后续处理赔偿问题的基础。

(二)若双方希望解决赔偿争议,可向交警提出调解请求。需注意,调解需双方自愿参与,且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无法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若不愿接受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对方不履行,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赔偿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6-01-03 13:3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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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时,核心职责是认定责任而非直接解决赔偿问题。他们会通过勘查现场、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收集信息,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各方责任比例。

若事故双方有赔偿调解需求,交警可提供协助。双方同意后,交警会依据责任认定结果协商赔偿方案,但调解无强制约束力,也不是解决赔偿的必经步骤。

若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一致,或达成协议后对方不履行,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赔偿纠纷。这说明交警仅承担赔偿调解的辅助角色,并非处理赔偿问题的主要负责方。

2026-01-03 11:39: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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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交警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主要负责认定事故责任,赔偿问题可由双方请求交警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时需勘查现场、调查情况,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各方责任,该认定书是处理赔偿争议的重要依据。关于赔偿问题,交警仅在双方当事人共同请求时进行调解,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且并非必经程序。若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争议。交警并非直接处理赔偿问题的主体,仅承担调解职能。如果在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遇到疑问,比如不知道如何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2026-01-03 09:52: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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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核心职责是认定事故责任,而非直接处理赔偿问题。

1.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会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相关情况,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此明确事故各方的责任划分。

2.对于事故赔偿问题,交警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请求,对损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若双方均同意调解,交警会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等情况,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不过调解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且并非处理赔偿问题的必经程序。

3.若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或者经过调解未达成协议,又或者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争议。

交警对事故赔偿仅具有调解职能,并非处理赔偿问题的主要主体。

2026-01-03 09:1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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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警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核心职责是认定事故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会勘查事故现场、调查相关情况、收集证据,最终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事故各方的责任,该认定书是后续处理赔偿问题的重要依据。

(2)交警对事故赔偿仅承担调解职能,且需满足双方当事人共同请求的条件。若双方均同意调解,交警会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对损害赔偿的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调解,但调解结果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也不是处理赔偿问题的必经程序。

(3)事故赔偿的最终解决途径不依赖交警调解。若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或调解未达成一致、达成协议后未履行,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赔偿权利,由法院依法判决并赋予判决强制执行力。

提醒: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无强制力,若调解不成或对方不履行协议,应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

2026-01-03 09:04:1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财务管理制度一.库存现金管理1.公司财务部库存现金控制在核定限额内,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2.严格执行现金盘点制度,做到日清日结,保证现金的安全。现金遇有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单位领导,并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3.不准用“白条”入帐。4.不准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现金。5.到公司以外金融机构提取或送存现金(限额1万元以上)时,需由两名人员乘坐公司汽车前往。6.现金出纳员必须严格和妥善保管金库密码和钥匙。7.现金出纳员要妥善保管金库内存放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私人财物不得存放入内。8.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开户银行和本单位领导的检查监督。9.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上述各条规定.二.银行存款管理1.公司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辅助帐户的开户和公司各种银行结算业务。2.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的结算管理制度。3.作废的银行支票由出纳员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存。4.银行结算方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几种方式: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电汇、信汇、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仅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结算),除上述结算方式外,其他不予使用。5从银行取回的各种结算凭证,要及时入帐。6公司应按每个银行开户帐号建立一本银行存款明细帐,出纳员应及时将公司银行存款明细帐与银行对帐单逐笔进行核对。于每季度末做出银行核对余额调节明细表。7银行出纳员对银行调节明细表所记载的帐项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对出现的差错通知责任人进行更正,对未达帐项要及时予以清理。造成的帐帐不一致,应尽快解决。8空白银行支票与预留印鉴必须实行分管。由出纳员逐笔登记,记录所签发支票的用途、使用单位、金额、支票号码等。三.往来帐款的管理1应收帐款的管理:公司各销售部门根据形成收入的确定标准及时开据发货票后,由财务部作好帐务处理,编制会计记账凭证,登记有关收入和与客户应收账款往来的会计账簿,同时要定期与销售部门进行核对,保证双方账账核对一致。2.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形成的出差借款、采购借款、各部门备用金应于业务发生后及时报销,每年12月中旬进行清理。各部门备用金于每年12月份中旬清理,进行还旧借新。3.应付帐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因采购形成的应付票据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登记相应的帐簿,定期与相关部门对帐,保证双方账账核对一致。四.内部牵制:1.公司实行银行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管制度2.非出纳人员不能办理现金、银行收付业务。3.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每季抽查一次。4.现金出纳员不得担当制证工作,只能由财务部指定的制单人制单。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财务管理制度一.库存现金管理1.公司财务部库存现金控制在核定限额内,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2.严格执行现金盘点制度,做到日清日结,保证现金的安全。现金遇有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单位领导,并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3.不准用“白条”入帐。4.不准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现金。5.到公司以外金融机构提取或送存现金(限额1万元以上)时,需由两名人员乘坐公司汽车前往。6.现金出纳员必须严格和妥善保管金库密码和钥匙。7.现金出纳员要妥善保管金库内存放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私人财物不得存放入内。8.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开户银行和本单位领导的检查监督。9.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上述各条规定.二.银行存款管理1.公司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辅助帐户的开户和公司各种银行结算业务。2.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的结算管理制度。3.作废的银行支票由出纳员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存。4.银行结算方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几种方式: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电汇、信汇、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仅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结算),除上述结算方式外,其他不予使用。5从银行取回的各种结算凭证,要及时入帐。6公司应按每个银行开户帐号建立一本银行存款明细帐,出纳员应及时将公司银行存款明细帐与银行对帐单逐笔进行核对。于每季度末做出银行核对余额调节明细表。7银行出纳员对银行调节明细表所记载的帐项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对出现的差错通知责任人进行更正,对未达帐项要及时予以清理。造成的帐帐不一致,应尽快解决。8空白银行支票与预留印鉴必须实行分管。由出纳员逐笔登记,记录所签发支票的用途、使用单位、金额、支票号码等。三.往来帐款的管理1应收帐款的管理:公司各销售部门根据形成收入的确定标准及时开据发货票后,由财务部作好帐务处理,编制会计记账凭证,登记有关收入和与客户应收账款往来的会计账簿,同时要定期与销售部门进行核对,保证双方账账核对一致。2.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形成的出差借款、采购借款、各部门备用金应于业务发生后及时报销,每年12月中旬进行清理。各部门备用金于每年12月份中旬清理,进行还旧借新。3.应付帐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因采购形成的应付票据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登记相应的帐簿,定期与相关部门对帐,保证双方账账核对一致。四.内部牵制:1.公司实行银行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管制度2.非出纳人员不能办理现金、银行收付业务。3.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每季抽查一次。4.现金出纳员不得担当制证工作,只能由财务部指定的制单人制单。

您好,针对您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面临的难题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农村宅基地管理面临的难题有哪些确权后农户将拥有更大的宅基地利益。现实中,“一套换三套”的征地补偿安置措施,使借征地之机一夜暴富的事例时常发生,让未被征收土地的农户羡慕不已,以至于农户一旦占用了农村集体土地,不论合法与否,即使荒芜不用,都要反复与基层政府博弈,争取最大的利益补偿,使宅基地管理困难重重。而农村土地确权后,宅基地的“私有”性质得到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可能会被忽视或完全丧失,宅基地管理将更加困难。尤其是确权后强化了农民对“祖房祖屋”的永久占有权,那些即使房屋被拆除的老宅基地,也很难被村集体收回处置。宅基地使用中的“不公”现象加剧了宅基地管理困难。现实中,由于多占宅基地的留置成本几乎为零,甚至占得越多,得到的补偿越多。而作为村集体组织的其他成员,不但因没有多占而付出了守法代价,而且无法从他人“多占多补”的共有部分中获得任何补偿,这是集体成员权的明显“不公”,也无形鼓励了农户强势多占宅基地,加剧了宅基地管理困难。基层国土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农村宅基地监管是国土部门的职责,但法律却没有赋予相应的执法权限或以程序过于繁复而贻误时机。如对于农户占用承包耕地违章建房,原则上尽早制止和拆除,能将农户的损失降至最低。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完整履行法定程序,市场在解决低效利用问题上发挥的作用有限。一般认为,市场机制是解决土地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手段。但就宅基地管理而言,依赖市场难以彻底解决农村宅基地低效利用问题。且不论目前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主体、组织者和监管者不够明晰,就是市场的交易边界或交易对象都不能确定。零星的、不符合规划的闲置农村宅基地没有流转受体,必须走有偿退出的复垦之路,而这几年的“增减挂”试点,把能解决的基本上解决了,未解决的大都是因为受没有搬迁建新能力的困难农户的影响,难以进行成片复垦施工。在如何关怀农村弱势群体的前提下,市场也面临两难:如果完全放开流转受让对象,允许城里人来购买,会冲击农村宅基地市场,威胁农村集体土地的成员权益;但如果对受让对象进行限定,则是一个不完整的市场,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权益难以实现。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解困”之道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是必然选择。现行的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已让农民认识到土地的经济价值,而普遍存在的农村宅基地流转的“隐性市场”,也使宅基地具有了经济价值。不论农户现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如何获取的,要无偿退出,势必遭到强烈的。所以,必须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的路径。近年来江西省赣州市一些地方的农村宅基地盘活创新探索,也说明了这一点。各类探索的共同特点,就是坚持“一户一宅、成本核算、自求平衡”的原则,新获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不够的农户,必须交纳一定的费用,一是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二是用于宅基地面积多的农户把超面积宅基地让出来的补偿,经济手段在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核心杠杆作用。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是开展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无法绕过的内容,这既是维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内在需求,也是体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观需要。从法理上看,即使完成确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优化配置,也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行使。农村宅基地是集体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财产,在分配与利用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村集体、具体使用农户、村集体其他成员、公众等多个利益主体的统筹,既要保证集体组织内成员的权益、机会的均等,又要激励农户对宅基地的高效集约利用、防止宅基地的闲置与浪费,这些都需要村集体组织来完成。创新农村宅基地跨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制度。按照现行制度,农村宅基地使用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流动与集聚的行政区域界线越来越模糊,生活基础的配置建设也需要一定规模的居住人口和一定范围的辐射区域,这种局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制度不仅难以形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优化的动力,也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甚至可能制约农村发展,这也使跨集体组织使用宅基地成为必然。在使用区域上,建议先由乡域再逐步扩大至县域范围;在制度设计上,对本村、本乡、本县的农村人口宅基地使用费等应所区别对待。建立科学的农村居民点体系规划。目前,在村庄建设中存在一个误区,那就是重视单体村庄的建设规划,而忽视了区域内村庄居民点的整体布局的体系规划。单个村庄的建设规划对于提高村庄本身的节约集约利用固然重要,但就整个区域的农村居民点用地的节约集约而言,更重要的是区域内居民点体系的合理布局,哪些农村宅基地退出后可以用于建设,哪些农村宅基地退出后必须进行整理复垦,都应由农村居民点体系规划来决定,避免以往农村出现的“建了又拆、拆了又建”的严重浪费现象。严格“一户一宅”管理制度。按阶段,农户不会主动退出多占的宅基地,“宁愿闲置,也不给别人利用”的局面仍会持续。因此,必须强化“一户一宅”管理,尽快出台“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管理实施细则”。严格界定“一户一宅”的政策界限,保证“一户一宅”政策落到实处,增强闲置农村宅基地退出的驱动力。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的提升是一个涉及面非常广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优化农民外出打工环境,并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步健全覆盖外出打工者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外出打工者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多渠道改善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的生活条件,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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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垫付问题警察一般不管,这种属于民事行为,可以诉讼解决。在交通事故中,交通的警察的职责在于判断事故的责任,至于交通事故赔偿方面,能调解的予以调解,调解不了的由当事人自己解决。所以,垫付费用这个问题属于当事人之间协商的结果,不在交警的受理范围之内。

    2024.10.19 119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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