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超部分无定金效力。违约后,给付定金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出现同样情况,应双倍返还定金。且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当事人可择一主张赔偿。
2.解决措施和建议: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定金数额并确保不超法定比例。合同履行中双方都应严格依约行事,避免违约。若面临违约情况,受损方需综合考量定金和违约金条款,选择更有利的赔偿方式主张权益。
1.定金合同的成立:依据民法典,定金合同在实际交付定金时才算成立。
2.定金数额限制:定金数额由双方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3.违约后的定金赔偿: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就不能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出现同样情况,要双倍返还定金。
4.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用,当事人只能选择定金条款或者违约金条款来主张赔偿。要是合同里同时约定了这两者,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从中选一种来要求赔偿。
法律分析:
(1)定金合同具有实践性,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才成立。这意味着仅有定金约定而未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不生效。
(2)定金数额有上限规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具备定金效力。比如主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定金最多只能约定20万。
(3)违约后的定金赔偿有明确规则。给付定金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达成,要双倍返还定金。
(4)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使用,当事人只能二选一主张赔偿。当合同中同时约定这两者时,违约发生后,对方可自行选择适用更有利的责任形式。
提醒: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定金数额是否符合规定,遇到违约情况谨慎选择定金或违约金条款主张赔偿,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一)签订定金合同,一定要实际交付定金,合同才成立。
(二)约定定金数额时,确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避免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三)若己方是给付定金方,要按约履行债务,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己方是收受定金方,更应按约履行,不然要双倍返还定金。
(四)当合同同时有定金和违约金条款,对方违约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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