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解除日期就是劳动关系结束时间,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三十日期满劳动关系结束;即时解除则自通知送达用人单位时结束,保障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
(3)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通知送达劳动者时劳动关系结束;非过失性辞退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按通知载明日期结束,未提前通知支付代通知金后即时结束,平衡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
(4)劳动合同期满,期满之日劳动关系结束;期满后继续工作且单位无异议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按后续解除或终止情形认定结束时间。
(5)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定情形,自法定事实发生之日劳动关系结束。
提醒:劳动关系结束涉及权益,不同情形认定规则有别,建议遇到复杂情况时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协商一致解除,按双方约定的解除日期认定劳动关系结束时间。
(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三十日期满劳动关系结束;即时解除则自解除通知送达单位时结束。
(三)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以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之日为准;非过失性辞退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按通知载明日期结束,未提前通知付代通知金后即时结束。
(四)劳动合同期满,期满之日劳动关系结束;期满后继续工作且单位无异议,后续按解除或终止情形认定结束时间。
(五)出现劳动者死亡等法定终止情形,自法定事实发生之日劳动关系结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论:
劳动关系结束时间依据法定情形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不同解除或终止方式对应不同结束时间。
法律解析: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以约定的解除日期为准。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三十日期满劳动关系结束;即时解除则自通知送达用人单位时结束。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自通知送达劳动者时结束;非过失性辞退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按通知载明日期结束,未提前通知支付代通知金后即时结束。劳动合同期满,期满之日劳动关系结束,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工作且单位未异议,视为事实劳动关系,结束时间按后续解除或终止情形认定。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定情形,自法定事实发生之日劳动关系结束。如果大家在劳动关系结束时间认定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纠纷,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劳动关系结束时间要综合法定情形和实际履行情况来认定。不同解除或终止情形下,劳动关系结束时间有不同认定标准。
2.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双方约定的解除日期作为劳动关系结束时间。
3.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三十日期满时劳动关系结束;若为即时解除,自解除通知送达用人单位之日劳动关系结束。
4.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自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之日劳动关系结束;非过失性辞退提前三十日通知的,以通知载明日期结束劳动关系,未提前通知的,支付代通知金后劳动关系即时结束。
5.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自合同期满之日劳动关系结束。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工作且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结束时间按后续解除或终止情形认定。
6.出现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定终止情形,自法定事实发生之日劳动关系结束。
解决措施和建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明确不同情形下劳动关系结束时间的认定规则,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
-涉及通知解除等情况,应确保通知送达的有效性和可证明性,避免产生纠纷。
-遇到复杂情况,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保障自身权益。
1.劳动关系结束时间要根据法定情形和实际履行情况来定。
2.要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就以约定的解除日期为准。
3.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三十天期满劳动关系结束;要是即时解除,从解除通知送到用人单位时结束。
4.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过失而辞退的,从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时结束;非过失性辞退且提前三十天通知的,按通知写明的日期结束,没提前通知的,支付代通知金后马上结束。
5.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合同期满时结束。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工作且用人单位没反对,就视为事实劳动关系,结束时间按后续解除或终止的情况来认定。
6.出现劳动者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定终止情形的,从法定事实发生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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