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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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是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想要变更抚养权的一方需收集能够证明对方存在上述不适宜继续抚养情形的证据,例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医疗诊断材料、未尽抚养义务的相关证明、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不利影响的证人证言等。
(3)法院审理变更抚养权案件时,会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及子女的真实意愿(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尊重其意愿)等因素综合作出判决。
提醒:
变更抚养权需符合法定情形,建议在收集合法有效的证据后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诉讼思路后再提起诉讼,避免因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条件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一)爸爸需证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妈妈存在不适宜继续抚养孩子的情形。比如妈妈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孩子,或者妈妈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孩子的行为,或者妈妈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有明显不利影响等。
(二)爸爸要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能证明妈妈上述情形的医疗记录、邻居证言、学校反馈、报警记录等,确保证据真实有效且与案件相关。
(三)爸爸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提交起诉状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保障孩子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内容如下: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即使孩子跟随母亲生活,父亲仍有权申请变更抚养权。
申请变更需举证母亲存在不适宜继续抚养的情形,比如患严重疾病或伤残导致无力照料孩子、存在虐待行为,或其抚养方式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明显不利影响。
父亲需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以保障孩子合法权益、利于其身心健康为核心原则,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与实际条件作出判决。
结论:小孩离婚后跟妈妈生活,爸爸可以依法争取变更抚养权,但需符合法定情形并提供相应证据。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存在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以及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等情形时,另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爸爸若想变更抚养权,需收集妈妈存在上述不适宜继续抚养孩子情况的证据,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如果您在变更抚养权过程中遇到证据收集或诉讼流程方面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帮助。
离婚后孩子跟随母亲生活的情况下,父亲有权依法争取变更抚养权,但需满足法定情形并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撑。
1.明确可申请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需证明母亲存在不适宜继续抚养孩子的情况,比如母亲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导致无力继续抚养孩子,或是存在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孩子的行为,抑或是其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确实造成了不利影响等。
2.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针对母亲不适宜抚养的情形,父亲要主动收集对应的证据,例如母亲患严重疾病的医疗诊断证明、存在虐待行为的相关记录、证人证言等,确保证据真实且具有关联性。
3.通过诉讼途径申请变更。父亲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提交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法院会以保障孩子合法权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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