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仲裁解决纠纷需基于双方自愿,需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形式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发生后以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有效的仲裁协议需具备三个核心要素,分别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的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缺少任一要素可能影响协议效力。
(3)达成有效仲裁协议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若仲裁协议无效,则不受此限制,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4)若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协商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提醒:
签订合同时应仔细确认仲裁条款是否包含有效要件,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发生纠纷时,需先核实仲裁协议的效力,再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途径。
(一)采用仲裁解决纠纷需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通过两种方式形成,一是在合同中直接订立仲裁条款,二是在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书面形式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有效的仲裁协议需具备三个要素,分别是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具体的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缺少任一要素或约定不明时,当事人可尝试补充协议,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无效。
(三)达成有效仲裁协议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向法院起诉。若一方起诉且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需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法院会驳回起诉;若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将继续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双方解决纠纷时可选择仲裁方式,但必须基于共同意愿并签订仲裁协议。协议形式灵活,既可以是合同里预先写好的仲裁条款,也能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其他书面形式达成。
有效的仲裁协议需具备三个关键内容,分别是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愿、具体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一旦约定仲裁,当事人若再就同一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会受理,除非仲裁协议本身无效。
若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委员会的约定不清晰或未约定,当事人可协商补充;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该仲裁协议将失去效力。
结论:
解决纠纷可约定仲裁,但需双方自愿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约定后相关纠纷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法律解析:
当事人解决纠纷时可选择仲裁方式,但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形式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有效的仲裁协议需具备三个要件,分别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的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达成有效仲裁协议后,当事人若就同一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除非仲裁协议无效。若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尝试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如果您对仲裁协议的订立、效力认定或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指导。
当事人解决纠纷时可以约定仲裁,但需基于双方自愿并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也可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
1.有效仲裁协议需具备三个关键要素,分别是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具体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缺少任意一项都可能影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2.达成有效仲裁协议后,当事人若就同一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但如果仲裁协议本身无效,法院仍可依法受理相关纠纷。
3.若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该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需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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