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河北法律咨询 > 秦皇岛法律咨询 > 秦皇岛子女抚养法律咨询 > 女方在离婚后共同生子应如何分

女方在离婚后共同生子应如何分

陈** 河北-秦皇岛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02 08:23:19 348人阅读

女方在离婚后共同生子应如何分

其他人都在看:
秦皇岛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秦皇岛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明确权利义务:无论婚生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孩子身份问题忽视自身责任。
(二)确定抚养权:根据孩子年龄和实际情况确定抚养权归属,不满两周岁一般由母亲抚养,已满两周岁可先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已满八周岁尊重孩子意愿。
(三)承担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包括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可先协议费用和期限,协议不成由法院判。
(四)协商姓氏:父母可协商孩子姓氏,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五)解决争议:若就子女抚养问题有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6-01-02 14:57:00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等权利义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同等,抚养权归属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不直接抚养方需负担抚养费,父母可协商子女姓氏,有争议可协商或诉讼解决。
法律解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非婚生子女也依法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在抚养权判定上,根据子女年龄有不同规则,不满两周岁一般由母亲抚养,已满两周岁父母先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已满八周岁尊重子女意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涵盖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同时,父母能协商确定子女姓氏。当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产生分歧时,可先尝试协商,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途径,以此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子女抚养方面遇到法律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6-01-02 13:24:49 回复
咨询我

1.离婚或非婚情况下,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平等。抚养权归属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不同年龄段有不同判定方式,不直接抚养方需负担抚养费,父母可协商子女姓氏,有争议可协商或诉讼解决。
2.解决措施和建议:
-父母应充分认识自身责任和子女权利,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确定抚养权时,全面考量各种因素,优先保障子女利益。
-对于抚养费数额和期限,双方尽量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及时寻求法院判决。
-协商子女姓氏时,充分沟通尊重彼此意愿。
-出现争议时,优先选择协商解决,无法协商则及时通过诉讼保障子女权益。

2026-01-02 11:31:59 回复
咨询我

1.离婚后,父母对共同生育的子女依旧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而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一样的权利,谁都不能歧视他们。
2.确定抚养权要以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为原则。不到两周岁的孩子,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两周岁以上的孩子,父母可以先商量抚养权归属,商量不好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年满八周岁的孩子,要尊重他们自己的意愿。
3.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给多少、给多久,父母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抚养费涵盖了孩子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合理费用。
4.孩子跟谁姓,父母可以商量着来,既可以跟父亲姓,也能跟母亲姓。要是父母在孩子抚养问题上有了矛盾,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就走法律途径,这样才能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2026-01-02 10:21:41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父母对子女的责任:无论婚姻状态如何,离婚后共同生育的子女,父母依旧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权利平等,不受歧视。
(2)抚养权判定:抚养权归属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先由父母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已满八周岁的,要尊重其真实意愿。
(3)抚养费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费用和期限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涵盖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合理开支。
(4)姓氏协商:父母可协商确定子女姓氏,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出现抚养问题争议,可协商或诉讼解决。

提醒: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子女利益。情况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02 10:06:0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问题解答如下,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某种共有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没能解决问题,因为它只提到了按照一般共有原则处理,而一般共有原则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并没有提及。但是最高院关于适用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这一规定虽没有直接规定同居期间产生的问题如何解决,但是对于认定同居期间财产的性质还是有参考价值的。虽然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律上也没有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但是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他们在购置、处分财产的时候确实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且周围人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所以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由两人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解答如下,第八章关于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规定,只是在第96条关于共有物的管理,第100条关于共有物的分割这两个问题上,没有区分共有的不同形态而做出共通的规定,而在其他问题上,都对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设置了不同的规则。不仅如此,《物权法》中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绝大多数都非常笼统、抽象。例如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98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共同负担;第102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务,在对内关系上,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这些规定只限于指出“共同”而已,它们要得到具体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导致共同共有现象产生的,存在于共有人之间的“共同关系”,而我国民商事法律所规定的共同关系的类型和法律结构,各不相同。这就导致,基于不同的共同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共有,其“共同”的法律内涵其实区别甚大。举例来说,在采用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二人是在一种完全平等(均等)的意义上,“共同”享有这些财产。但如果是两个自然人组成合伙,并且双方的出资份额并不均等,一方出资是另外一方的两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合伙财产,虽然在抽象的层面上也由合伙人“共同”享有,但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同享有”,与上面提到的夫妻对婚后财产的“共同享有”,其内涵是不同的。在合伙的情形中,合伙人不同的出资份额,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合伙人的利润分配、亏损负担和费用负担等。[1]这表明,《物权法》第95条、第98条和第102条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必须要结合其他法律关于共同关系的具体类型的法律规定,才可以得到实际的适用。既然如此,是否可以断言《物权法》所采用的这种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综合起来予以规定的体例,是一种完全失败的做法在笔者看来,这样的结论过于绝对。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合理地界定《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的适用范围。对比《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前后不同版本的草案中关于共有的规定,可以发现一个重要的变化:最后正式通过的法律文本,对共有制度的调整范围的表述与先前的表述存在差别。在最初的草案中,有这样的界定:“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2]这样的界定毫无疑问来自于《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但是,在最后几次草案审议稿以及最终的立法文本中,这样的表述被抛弃了,取而代之的是“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物权法》第93条).前后相比,最重要的变化是,先前将共有的客体界定为“财产”,最后立法上则将共有的客体限定于不动产与动产,也就是“物”。如果说在《民法通则》的时代,由于意识形态的考虑,不采用物的概念,而采用财产的概念,因此在条文表述上是用财产还是物,并没有实际区别,但在20多年后,在理论和实务上已经将“物”的概念与“财产”的概念严格区分的情况下,[3]立法上关于共有的界定,弃先前的“财产”而选用“物”,这决不是偶然的。《物权法》第93条的规范目的,就是将这一法律中关于共有规范的适用范围限定于物权。这种限定的目的,在一方面是为了与《物权法》设定的调整范围相吻合。《物权法》在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该法主要是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在另外一个方面,该条将不属于物权领域的权利共同现象,排除在自己的适用范围之外。基于对第93条的这一理解,就可以界定《物权法》中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与其他民事法律中所规定的,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共同现象之间的关系。如果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约定,形成一个共同关系,例如家庭共同体、夫妻共同体、合伙共同体、继承人共同体等,构成这个共同体的财产的,可能包括各种性质的权利,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债权、股权等,这些权利都将受到形成和维持该共同体存续的,其成员之间的法律上的共同关系的约束,而成为这个共同体的所有成员的“共同财产”。[4]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严格的法律术语来表述,这些成员并不针对这些财产,形成一种共同共有的关系。这是因为,根据《物权法》第93条的界定,共有的客体只能是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准用的意义上,根据《物权法》第105条)。只有共同关系人的形成的共同财产中包括了物权的时候,针对这些物权,参与共同关系的成员之间才形成为《物权法》所调整的“共同共有”关系。因此,《物权法》中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并不构成调整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共同财产现象的一般性的法律,毋宁说,它只涉及共同财产中与物权有关的问题。具体来说,《物权法》中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只调整夫妻共同财产、合伙人的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的问题中,涉及物权的内容。对于属于共同财产中的其他类型的权利共同现象,例如共同债权,则由债法上的相应的制度去规范。[5]与《物权法》的这一界定联系,先前的一些法律条文中相应的表述,都有必要进行限制性的解释。例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4条有这样的表述:“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该条规定中提到的处于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之下的“财产”,应该就是“物”。同样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这里所提到的“按共同共有处理”,应该理解为是“视为共同财产”,只是对共同财产中的物,在当事人之间成立“共同共有”。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律师解析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