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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执行有哪些步骤

何* 重庆-渝北区 其他侵权咨询 2026.01.02 07:41:34 470人阅读

侵权案执行有哪些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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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申请。胜诉方在对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时,可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生效法律文书副本、身份证明等。

(2)法院受理。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后予以受理。

(3)发出执行通知。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告知逾期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院可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等。

(5)搜查与执行中止或终结。若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法院可发出搜查令对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搜查。执行中出现法定情形时,法院可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提醒:
申请强制执行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材料,并主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提高效率;执行中遇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帮助。

2026-01-02 13:4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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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执行。胜诉方在对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时,准备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

(二)法院受理审查。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会告知补正或裁定不予受理。

(三)发出执行通知。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同时告知逾期不履行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采取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院可采取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措施。若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法院可发出搜查令进行搜查。

(五)中止或终结执行。执行中出现法定情形,如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若出现无法继续执行的法定情形,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26-01-02 12:29: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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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方发现对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时,可准备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执行申请。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确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将正式受理该执行案件。

受理案件后,法院会向未履行义务的一方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面临强制执行。

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对方存款,扣留或提取其合法收入,查封、扣押名下财产并进行拍卖或变卖等。

若对方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法院有权依法签发搜查令,对其居住场所或可能藏匿财产的地点开展搜查。

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法定特殊情形,法院可依法中止执行;待情形消失或符合终结条件时,再恢复或终结执行程序。

2026-01-02 10:49: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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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侵权案胜诉后,若对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胜诉方可通过法定步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侵权案的执行需遵循以下法定步骤。一是申请,胜诉方在对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时,可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生效法律文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二是法院受理,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三是发出执行通知,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逾期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四是采取执行措施,法院可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等。五是搜查措施,若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此外,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时,法院可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疑问或困难,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帮助。

2026-01-02 09:41: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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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件胜诉后,若义务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责任,胜诉方应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实现合法权益,整个执行流程需严格遵循法定步骤,以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准备并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胜诉方需整理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确认义务方未履行义务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确保材料完整且信息真实准确。

2.配合法院完成受理审查。法院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文书效力、申请时效、管辖权限等内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予以立案,不符合的会告知补正方向或驳回理由,胜诉方需及时跟进审查进度。

3.跟进执行通知的送达与履行情况。法院受理后会向义务方发出执行通知,明确履行期限及逾期后果,胜诉方需关注通知送达状态,若义务方逾期仍未履行,法院将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4.协助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法院可采取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拍卖财产等措施,胜诉方可主动提供义务方的财产线索,若发现义务方隐匿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搜查令,助力法院开展搜查工作。

5.了解执行的中止或终结情形。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义务方暂无履行能力、案外人提出有效异议等法定情形,法院可能中止或终结执行,胜诉方需知晓相关规定,保持与法院的沟通,以便及时处理后续事宜。

2026-01-02 08:33:33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往往要选择对外投资,如购买其他公司的股权或与其他企业合资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等等。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由于盲目投资而最终破产。对于企业的债权人而言,公司经营的好坏、公司股权的价值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护。因此,对于公司股权的执行应当成为执行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对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的执行进行一些探讨。一、股权执行的原则及例外股权执行的原则是与股权自身的特点紧密联系的,在执行股权时,应遵循以下两项原则?第一,应查明被执行人所享有的股权性质,对于其拥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不能执行。第二,在执行被执行人股权时,不得减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执行股权的上述原则会不会有例外情况呢﹖笔者认为,在两种情形之下应当不适用上述原则:第一种情形是投资者(公司作为股东)违反了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此款的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除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这类被执行人将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资产投入其他企业而使自身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认该投资行为无效,由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投资的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种情形是被执行人(公司作为股东)以投资来逃避债务,就是以投资这种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逃避所欠债务的目的,这是被执行人对法律保护投资权的滥用。这种情形应受投资额所占净资产比例的限制,只要出现这种规避法律的情形,就应当确认这种投资无效,并追回其对外投资用以偿还所欠债务。二、股权执行的程序当前,股权执行程序就是股权转让程序。在执行工作中,大多数摸索的执行方法通常是协议转让程序和强制转让程序。协议转让属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的范畴,不需要法律对此加以规定。(一)股权强制执行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第一种方式,运用拍卖实现股权转让。拍卖之前,应对被执行人的股权予以冻结。同时,应通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间内指定股权受让人,并要求受让人履行股权转让所应承担的义务,如逾期不能指定或指定股权的受让人不能履行义务?则视为各股东同意转让,然后根据审计部门对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最新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股权的实际价值数额。如仍不能确定,则应委托资产评估部门评估。第二种方式,运用变卖方式执行股权。如果拍卖时无人竞买或通过拍卖方式无法实现股权转让?则只能在一个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将股权抵偿给申请人或强制转让给第三人。当然,裁定之前应先征求各股东的意见,各股东对提出的价格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三种方式,执行过程中?由被执行人自行转让。被执行人可以自由选择股权转让对象,并自行确定转让金额,但由于股权已被冻结,其行使转让权只能置于监督之下,特别是转让所得收益,必须先用于清偿所欠债务。因此,这种转让方式仍具有强制性。当然,实施这种方式时还应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二)股权强制执行的操作规范首先,在债务人有其他财产或债权可供执行时,不得先执行或同时执行股权,应当在前两者执行完毕后仍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可执行股权。其次,不得强制将被执行股权转让于债权人,应当首先就股权执行事宜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召开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对被执行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其他股东全部拒绝接受被执行股权的情况下,方可转让于同意接受的债权人或者依法拍卖、变卖,将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债务。第三,在建立和规范执行立法程序时,还应充分考虑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操作规范应当遵守国家现有涉及公司股权(或股份)及股权(或股份)转让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这些法律法规相冲突。第四,在执行股权中还应依法完善登记公告制度。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强制执行股权必然会引起公司内部持股人或持股比例等实质性变化,而这一变化必须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为有效。因此,执行应当协助债权人或强制被执行人和其他公司股东办妥有关变更手续。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自诉人向管辖提交刑事自诉状,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同时提交附带民事自诉状;人民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不撤回的,人民裁定不予受理。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相关的判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和具状时间;(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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