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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工作期间生病,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你好,律所的,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到你的
一般情况下,普通生病公司无直接责任。但若是职业病或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突发疾病,公司要担责。比如经认定为职业病,公司需按规定赔偿。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公司要承担相应责任。解决方案是先去做疾病诊断,若怀疑是职业病或工伤,去申请认定,认定后按规定索赔。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成年人,正常情况下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担保行为承担责任。 一、如果你说的有病属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则无民事责任,即不承担担保责任。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本质特征在于“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如果生病达到了这种程度,当然是无责任的,不过,对于这一点,必须由主张这个观点的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立法仅有两类规定: 1、一类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另一类为成年精神病人。 2、《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 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根据上述立法规定,精神病人和痴呆症人之所以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于这两类人具有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本质特征,即“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具体包括没有预见能力、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如果你说的生病,达到了“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程度,且能提供证明的,行为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承担:依据条例规定,承担劳动者工伤赔偿费用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工伤保险基金只是通过互助性保险方式帮助企业分散经营风险,而不是企业工伤风险的替代形式。当工伤诊疗目录中费用不足以治疗伤害,范围外的费用如果是治疗所必需的合理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判断何为必需一个基本标准是“个体特殊实际需要”。工伤职工自己承担:在治疗过程中,工伤医疗机构已向工伤职工说明,在能用范围内方法治疗,但职工自愿选择高标准的治疗方案、自行选择超出目录范围的治疗方案所产生的费用且未经用人单位和基金同意的,由工伤职工承担。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未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擅自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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