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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实际发生的费用遵循填平原则,不得重复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因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均以弥补实际损失为目的,故不能重复获得赔偿。若侵权方已支付上述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不再支付;若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先行支付,有权向侵权方追偿。
(2)具有人身属性的赔偿项目可兼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与个人人身权益直接相关的赔偿项目,因工伤赔偿基于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制度,侵权赔偿基于侵权行为,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劳动者在获得侵权赔偿后,仍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的相应项目。
提醒:
劳动者在处理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时,需准确区分具体赔偿项目是否可重复主张,避免因错误主张导致权益受损,必要时可咨询专业人士确认各项目的归属及主张方式。
2026-01-02 13:2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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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际支出类费用不能重复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遵循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补多少。若已从侵权方获得该部分赔偿,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不再支付;若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先行支付,有权向侵权方追偿。
(二)人身属性类赔偿可兼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赔偿项目,可同时主张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工伤赔偿基于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制度,侵权赔偿基于侵权行为,两者性质不同,不冲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2026-01-02 13:03: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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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重叠时,实际支出类费用不可重复主张。例如医疗费用、误工损失、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院伙食补贴、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遵循损失填补原则。若侵权方已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不再支付;若后者先行垫付,有权向侵权方追偿。
人身专属性质的赔偿项目可同时享受。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类,工伤赔偿基于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制度,侵权赔偿源于侵权行为,两者性质不同。劳动者获得侵权赔偿后,仍可依法享受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026-01-02 12:22: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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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重复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不能重复主张,具有人身属性的赔偿项目可兼得。
法律解析:
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重复时,需区分项目性质处理。1.实际支出费用部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遵循填平原则,不能重复获得赔偿。若侵权人已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不再支付;若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可向侵权人追偿。2.人身属性赔偿项目部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具有人身属性的赔偿项目可兼得。工伤赔偿基于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制度,侵权赔偿基于侵权行为,两者性质不同,劳动者在获得侵权赔偿后,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的相应赔偿。若在处理此类赔偿交叉问题时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具体可主张的项目及相关流程。
2026-01-02 11:25: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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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重叠时,部分项目不可重复主张,部分项目可兼得,具体需根据项目性质区分处理。
1.实际支出类项目遵循填平原则,不可重复获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应按照填平原则处理。若侵权人已支付该部分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不再重复支付;若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可向侵权人追偿,避免受损方因同一损失获得超出实际损害的赔偿。
2.人身属性类项目可同时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赔偿项目,可兼得。这类项目的赔偿依据不同,工伤赔偿基于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制度,侵权赔偿基于侵权行为,两者法律关系独立,因此劳动者在获得侵权方的人身属性赔偿后,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的相应项目赔偿。
2026-01-02 09:48:2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