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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探望权咋行使

邓* 重庆-石柱县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01 12:59:59 328人阅读

夫妻离婚时探望权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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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负有协助义务,探望方式可协议或由法院判决,不利子女健康时可中止探望,拒不协助可申请强制执行但不得强制子女或探望行为本身。
法律解析:首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探望权受法律保护,直接抚养方必须配合协助。其次,探望方式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看望式探望,即不直接抚养方到对方住处或指定地点看望子女;二是逗留式探望,即探望人在约定或法院判定时间内领走子女并按时送回。再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优先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此外,若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最后,若直接抚养方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强制执行的对象不包括子女的人身以及探望行为本身。如果在探望权行使过程中遇到纠纷或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帮助。

2026-01-01 19:3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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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协助的义务。双方应优先通过协商确定探望的方式与时间,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1.合理选择探望方式。探望方式主要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两类。看望式探望是不直接抚养方向直接抚养方的住处或约定地点探望子女;逗留式探望则是探望人在约定或判决的时间内领走子女,并按时送回。双方协商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年龄、生活规律及实际需求,选择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方式。

2.依法处理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若探望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可依法裁定中止探望。当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及时恢复。直接抚养方若发现探望行为存在不利于子女的情形,需收集有效证据并向法院申请中止,待情形消除后可申请恢复探望。

3.有效解决探望权行使受阻问题。直接抚养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时,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需注意,强制执行的对象是协助义务的履行,而非子女的人身或探望行为本身。申请强制执行时,需提交相关协议或法院判决文书,明确对方未履行协助义务的事实,以便法院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探望权的实现。

2026-01-01 18:54: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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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明确探望权的权利与义务主体。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协助义务,不得无故阻挠对方行使该权利。

(2)规定探望权行使方式与时间的确定途径。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若协议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3)列举常见的两种探望方式。探望方式通常包括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不直接抚养方到对方住处或约定地点看望子女;逗留式探望是探望人在约定或判决的时间内领走子女,并按时送回。

(4)说明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条件。若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当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5)明确探望权强制执行的范围限制。直接抚养方拒不协助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强制执行的对象仅为直接抚养方的协助行为,不得对子女的人身或探望行为本身采取强制措施。

提醒:若双方无法就探望权行使达成一致,可向法院起诉解决;若对方阻挠探望,可申请强制执行,但不得强制子女配合;若探望可能损害子女身心健康,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

2026-01-01 16:5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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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协助的义务,不得无故阻挠对方行使探望权。

(二)协商确定探望方式和时间。双方可以优先通过协议约定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常见的探望方式包括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到对方住处或指定地点看望子女,逗留式探望是在约定时间内领走子女并按时送回。若协议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

(三)注意探望的限制条件。若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

(四)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直接抚养方拒不协助行使探望权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或探望行为本身进行强制执行,法院会对拒不协助的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内容如下: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6-01-01 15:10: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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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直接抚养方需履行协助义务。探望的方式与时间优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由法院作出判决。

常见的探望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看望式,即未直接抚养方到对方住处或约定地点探望孩子;另一种是逗留式,指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时间内,探望方领走孩子并按时送回。

若探望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利应当恢复。

直接抚养方拒不协助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措施不得针对孩子的人身或直接强制进行探望行为。

2026-01-01 14:31:34 回复

解答如下,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望孩子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探望权的最大症结往往在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对方拒绝其探望孩子的情况下,可以向甚至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拒不配合,可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在此,特别想说的是,孩子身心、人格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一些离异夫妻一方因对孩子缺乏尊重,把孩子当成私有财产。在涉及其利益的处理上,未考虑孩子的利益。潜意识中总存在拉拢孩子,与对方对抗的想法,这对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良好性格的形成都是不利的。为了孩子,离异双方都应尊重探视权,合理行使探视权,努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健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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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1 195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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