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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里怎样才会被判定成过错方

陈** 四川-乐山 离婚咨询 2026.01.01 10:24:38 337人阅读

婚姻里怎样才会被判定成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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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婚姻中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的一方为过错方,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其中,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指对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其他重大过错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认定。如果您在婚姻中遭遇上述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1 16: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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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存在特定行为,将被认定为过错方,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依法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行为。即有配偶者仍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既包括通过法律程序登记结婚的情况,也包括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重婚情形。

2.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行为需满足持续和稳定的共同居住状态,偶尔的婚外性行为不构成此情形。

3.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间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另一方身体或精神造成侵害的行为均属此类。

4.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长期持续的家庭暴力行为,遗弃则是对需承担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绝履行扶养责任。

5.其他重大过错。存在上述情形外的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时,也可能被认定为过错方,具体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无过错方主张权益时,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比如重婚或同居的证据,可收集共同居住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涉及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应及时报警并保留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

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需在诉讼中明确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6-01-01 15:1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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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重婚属于婚姻中的过错行为。重婚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再次办理结婚登记,二是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持续共同生活,两种情况均违背婚姻忠诚原则。

(2)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居住构成过错。该情形不要求以夫妻名义,只要满足持续且稳定的共同居住状态,即属于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

(3)实施家庭暴力会被认定为过错方。家庭暴力涵盖身体侵害如殴打捆绑,以及精神侵害如经常性谩骂恐吓等,只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即符合条件。

(4)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属于过错。虐待是长期反复的家庭暴力行为,遗弃是对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绝履行义务,两者均侵犯家庭成员权益。

(5)存在其他重大过错也可能被判定为过错方。具体需结合行为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等案件细节综合判断,比如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其他行为。

(6)无过错方离婚时可主张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需在离婚时一并提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时需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重婚的登记证明、同居的居住记录、家暴的报警记录等,不同案情的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具体分析。

2026-01-01 13:17: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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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中可判定为过错方的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其他重大过错。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四)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指对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

(五)其他重大过错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认定,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6-01-01 12:0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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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同时与他人存在合法婚姻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这类行为都属于重婚,会被认定为过错。

2、若婚姻中的一方与婚外异性,并非以夫妻身份相称,但保持着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状态,也构成过错情形。

3、对家庭成员实施殴打、捆绑等身体伤害,或者通过频繁谩骂、恐吓等方式造成精神折磨,这些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实施者会被判定为过错方。

4、长期、反复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属于虐待;对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故意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则构成遗弃,这两种情况均属过错。

5、除上述情形外,若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过错。

6、婚姻关系解除时,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依据对方的过错行为,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2026-01-01 11:33:41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姓名挂号过错能否吊销婚姻挂号二、怎样吊销婚姻挂号(一)婚姻挂号机关受理吊销婚姻恳求的条件:1、婚姻挂号处具有管辖权;2、受钳制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挂号机关签署两边无子女抚育、产业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3、恳求时距成婚挂号之日或受钳制的一方康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越1年;(二)当事人持有:1、自己的身份证、成婚证;2、要求吊销婚姻的书面恳求;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挽救证明,或许人民作出的可以证明当事人被钳制成婚的判决书。(三)契合吊销婚姻的,婚姻挂号处按以下程序进行:1、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资料;2、当事人在婚姻挂号员面前亲身填写《吊销婚姻恳求书》;两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3、当事人宣读自己的恳求书,婚姻挂号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四)吊销决议婚姻挂号处拟写“关于吊销×××与×××婚姻的决议”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许乡(镇)人民政府;契合吊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同意,并印发吊销决议。(五)吊销布告婚姻挂号处应当将《关于吊销×××与×××婚姻的决议》送达当事人两边,并在婚姻挂号布告栏布告30日。婚姻挂号处对不契合吊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奉告当事人不予吊销原因,并奉告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恳求吊销婚姻。

离婚时,无过错女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具体如何索赔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外遇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外遇是指有婚姻关系的其中一人,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超出友谊的关系,也称作婚外情、出轨。外遇包括不正当男女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因外遇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只有构成《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须满足的条件  1、必须是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  2、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意味着,当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3、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在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由诉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对于当事人基于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的。  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依诉讼程序离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记离婚。但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时机  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出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新《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注意:《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的“离婚后一年”指的是离婚判决生效或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一年,而非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因此,如果在离婚一年后才发现系因“第三者”导致离婚或者才发现家庭暴力导致伤势严重的,不能再起诉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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