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诈骗罪中,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还物品属于退赃。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分别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说明并依法处理。
2.退还物品对量刑有积极作用。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视情节可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定为犯罪。
3.退赃退赔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司法机关量刑会综合考虑多方面情况,主动退还体现悔罪,会酌情考量。
结论:
诈骗罪中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还物品属退赃行为,在不同阶段应分别交给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且对量刑有积极影响。
法律解析:
在诈骗罪里,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还物品是退赃行为。依据法律规定,侦查阶段应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由其依法处理;审查起诉阶段交给检察院;审判阶段交给法院。退还物品在量刑上有积极意义,行为人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赃退赔,根据情节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退赃、退赔的,会综合多方面情况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这体现出主动退还物品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司法机关量刑时会酌情考量。如果您在这方面有困惑或是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犯罪嫌疑人在诈骗罪中主动退还物品属于退赃行为,且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处理方式,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说明,审查起诉阶段交给检察院,审判阶段交给法院。主动退还物品对量刑有积极影响。
2.依据相关规定,犯罪人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视情节可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多方面情况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司法机关量刑时会考量其悔罪态度。
3.建议犯罪嫌疑人尽早主动退还物品,清晰准确地向对应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并完成退还。司法机关应规范退赃流程,确保程序公正透明,同时在量刑时严格依照规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法律分析:
(1)在诈骗罪中,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还物品是退赃行为。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的退还途径,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说明,由其处理;审查起诉阶段交给检察院;审判阶段交给法院。
(2)退还物品对量刑有积极作用。行为人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赃退赔,依情节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
(3)对于退赃、退赔的,司法机关会综合多方面情况,如犯罪性质、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数额及主动程度等,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主动退还物品能体现悔罪态度,量刑时会被酌情考量。
提醒:
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还物品虽对量刑有利,但具体案件情况不同,量刑影响也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退还物品时间节点及处理方式:在侦查阶段退还物品,要向公安机关说明,由其依法处理;审查起诉阶段可把物品交给检察院;审判阶段则交给法院。
(二)退还物品对量刑的影响:行为人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赃退赔,可根据情节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对于退赃、退赔的,会综合多方面情况,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