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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是否一定要原告提交材料吗

薛** 重庆-江北区 判决执行咨询 2026.01.01 07:08:52 397人阅读

申请强制执行是否一定要原告提交材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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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不限于原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及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都可申请,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依职权启动执行程序。

法律解析:
执行申请人通常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若原告是文书中的权益享有者,需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申请执行。若原告死亡,其继承人可作为权利承受人提交材料申请;若发生权利转让,权利承受人也能申请。此外,在司法协助等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启动执行程序,无需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如果您对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或所需材料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确保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2026-01-01 10:1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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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并非仅限原告,而是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为主要申请人。

1.若原告为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权益享有者,通常由其提交材料申请强制执行,所需材料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2.当权利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作为权利承受人提交材料申请强制执行;若发生权利转让,权利承受人也能依法提出申请。

3.在司法协助等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启动执行程序,无需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

2026-01-01 09:57: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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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执行申请人的范围不限于原告,通常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2)若原告是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权益享有者,一般由其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3)当原告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作为权利承受人提交材料申请强制执行;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发生转让,权利承受人也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4)在司法协助等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启动执行程序,无需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

提醒:
涉及权利继承或转让的执行申请需提供相应权利承受证明材料;不同申请主体的材料要求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具体操作规范。

2026-01-01 09:36: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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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申请人的范围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二)若权利人是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权益享有者,由其本人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三)若权利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作为权利承受人提交材料申请强制执行。

(四)若发生权利转让,权利承受人也能申请强制执行。

(五)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司法协助等,法院可依职权启动执行程序,无需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26-01-01 08:1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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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通常是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权益拥有者,不限于案件原告,还包括该权益拥有者的继承人或权利承接人。

权益拥有者本人申请时,需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若权益拥有者去世,其继承人可作为权利承接人提交材料申请;若权益发生转让,新的权利承接人也能申请执行。

在司法协助等特殊情形下,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启动执行程序,无需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

2026-01-01 08:05:13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有关材料。  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身份证或者律师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摘抄或者复印,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人民应当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依法查阅案件材料的权利的实现需要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所能查阅的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查阅的案件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人民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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