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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破产后,剩余欠款该由谁还

郑* 上海-静安区 破产清算咨询 2026.01.01 03:37:52 330人阅读

公司申请破产后,剩余欠款该由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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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公司破产后以其全部财产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股东通常无需承担额外清偿责任,但存在滥用权利等法定情形的除外。

法律解析:公司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后,由管理人清理评估处理公司财产。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清偿顺序需遵循以下法定要求:一是支付清算费用;二是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三是缴纳所欠税款;四是清偿公司债务。若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剩余欠款按比例偿还;若不足以清偿,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优先受偿该财产,剩余普通债权按法定顺序和比例分配。未清偿的欠款,一般情况下股东无需承担额外责任,因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以自身财产为限担责,但如果存在股东滥用权利等法定情形,则需承担相应责任。若对公司破产清算的具体流程或债务清偿细节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解答。

2026-01-01 09:2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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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破产后需按法定程序清算,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清算时财产按法定顺序分配,不足清偿时优先债权先受偿,普通债权按比例处理,股东一般不担额外责任除非存在法定情形。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管理人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和处理,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自身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财产需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再依次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之后清偿公司债务;若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剩余欠款按比例向债权人偿还。

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剩余普通债权按照法定顺序和比例分配;未得到清偿的欠款,公司股东通常无需承担额外清偿责任,因公司是独立法人以自身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但存在股东滥用权利等法定情形的除外。

2026-01-01 07:4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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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申请破产后,管理人需依法对公司财产开展清理、评估及处理工作,这是破产清算程序的核心起始环节,旨在明确公司实际财产状况。

(2)公司财产的清偿需遵循法定顺序:首先支付清算费用,其次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与法定补偿金,接着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清偿公司债务。若公司财产足以覆盖全部债务,剩余欠款将按比例向债权人偿还。

(3)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剩余普通债权则按照法定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未获得清偿的欠款,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无需承担额外清偿责任,因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自身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债务责任,但股东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等法定情形时除外。

提醒:
公司破产清算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若发现股东存在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债权人可依法主张股东承担相应责任;不同案情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2026-01-01 05: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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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申请破产后,需由管理人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和处理,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财产分配应遵循法定顺序,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再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清偿公司债务。若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剩余欠款按比例偿还。

(三)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优先受偿,剩余普通债权按法定顺序和比例分配,未清偿部分一般无需股东额外承担,但股东存在滥用权利等法定情形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内容如下:
(一)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四)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五)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026-01-01 05:3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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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由指定的管理人对公司财产进行梳理、评估与处置,公司需以名下全部财产承担自身债务。

公司财产的清偿需遵循法定顺序:先支付清算费用,再发放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及法定补偿金,接着缴纳所欠税款,最后偿还公司债务;若财产足以覆盖所有债务,剩余部分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法定顺序和比例分配;未清偿部分,通常股东无需额外担责(因公司是独立法人,以自身财产为限),但股东滥用权利等法定情形除外。

2026-01-01 03:5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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