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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持有的股权怎么分给另一方

余** 河北-保定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01 00:12:05 349人阅读

离婚时一方持有的股权怎么分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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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若双方协商将股权转给非股东方,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非股东方可成为公司股东;不同意但愿按同等价格购买的,分割转让所得财产;既不同意也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非股东方可成为股东。

离婚分割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可按双方协商结果或法院判决处理,但需遵守公司相关交易规则和章程规定,同时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及公司的人合性。

2026-01-01 05:0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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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时一方持有的股权分割需区分公司类型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需考虑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分割应遵循相关交易规则和公司章程。

法律解析:
离婚时涉及一方持有的股权分割,需根据公司类型采取不同处理方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非股东方的,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非股东方可成为公司股东;二是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的,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三是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非股东方成为公司股东。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直接按夫妻双方协商结果或法院判决进行分割,但需遵循公司相关交易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分割过程中需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及公司的人合性等原则。若在离婚股权分割中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2026-01-01 04:24: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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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持有的股权分割需根据公司类型差异采取不同处理方式,既要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要兼顾公司的人合性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需结合股东意愿与法律规定操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非股东方时,若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方可成为公司股东。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可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若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非股东方取得股东资格。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相对灵活,可直接按照夫妻双方协商结果或法院判决进行分割。分割过程中需遵循公司相关交易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分割行为符合公司运营规范,同时避免损害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合法利益。

3.无论哪种公司类型的股权分割,都需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及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确保分割结果既合法又具有可执行性,平衡夫妻财产分割与公司利益之间的关系。

2026-01-01 02:5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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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非股东方的,需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方才能成为公司股东。

(2)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应将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非股东方无法成为公司股东。

(3)若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视为同意转让,非股东方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分割,可直接按夫妻双方协商结果或法院判决处理,但需遵循公司交易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股权分割过程中,需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同时维护公司的人合性,避免因分割行为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

提醒:
股权分割涉及公司治理和财产分配双重问题,不同公司类型的处理规则差异较大,建议在分割前详细了解公司情况及相关规定,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具体方案。

2026-01-01 02:01: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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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非股东方,需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方可成为公司股东。

(二)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夫妻双方可分割转让所得财产。

(三)若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同等价格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非股东方可成为公司股东。

(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分割,可按夫妻协商或法院判决处理,但需遵循公司交易规则和章程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026-01-01 01:41:0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虚拟股票模式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如果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则被授予者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在虚拟股票持有人实现既定目标条件下,公司支付给持有人收益时,既可以支付现金、等值的股票,也可以支付等值的股票和现金相结合。虚拟股票是通过其持有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将他们的长期收益与企业效益挂钩。由于这些方式实质上不涉及公司股票的所有权授予,只是奖金的延期支付,长期激励效果并不明显。虚拟持股是合法的。优点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优点在于:(1)它实质上是一种享有企业分红权的凭证,除此之外,不再享有其他权利,因此,虚拟股票的发放不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股本结构。(2)虚拟股票具有内在的激励作用。虚拟股票的持有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去经营管理好企业,使企业不断地盈利,进而取得更多的分红收益,公司的业绩越好,其收益越多;同时,虚拟股票激励模式还可以避免因股票市场不可确定因素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下跌对虚拟股票持有人收益的影响。(3)虚拟股票激励模式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因为获得分红收益的前提是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并且收益是在未来实现的。缺点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缺点是:激励对象可能因考虑分红,减少甚至于不实行企业资本公积金的积累,而过分地关注企业的短期利益。另外,在这种模式下的企业分红意愿强烈,导致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比较大。因此,虚拟股票激励模式比较适合现金流量比较充裕的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特殊性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有一些类似的特性和操作方法,如激励对象和公司在计划施行前签订合约,约定给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兑现时间表、兑现条件等。虚拟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差别在于:(1)相对于股票期权,虚拟股票并不是实质上认购了公司的股票,它实际上是获取企业的未来分红的凭证或权利。(2)在虚拟股票的激励模式中,其持有人的收益是现金或等值的股票;而在企业实施股票期权条件下,企业不用支付现金,但个人在行权时则要通过支付现金获得股票。(3)报酬风险不同。只要企业在正常盈利条件下,虚拟股票的持有人就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而股票期权只有在行权之时股票价格高于行权价,持有人才能获得股票市价和行权价的价差带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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