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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名但不按手印是否具备效力

唐* 新疆-石河子 合同效力咨询 2025.12.31 13:58:59 315人阅读

合同签名但不按手印是否具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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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依据民法典,合同订立时签名、盖章或按指印都能使合同成立。签名是一种被法律认可的重要合同成立方式。
(2)即便未按手印,只要不存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比如在商业合作中,双方仅通过签名就达成了合作协议,该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
(3)若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也成立。这体现了法律对实际履行行为的认可。

提醒:
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无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不同合同情况不同,若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31 18:3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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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签订合同时,若仅签名未按手印不必担心合同效力问题,只需确认合同不存在其他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如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二)保存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如交付货物的凭证、支付款项的记录等,以证明双方确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进一步保障合同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025-12-31 17:07: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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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签名不按手印也有效。依据民法典,当事人以合同书订立合同,签名、盖章、按指印都能让合同成立。
2.在签名等操作前,若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也成立。
3.若法律或约定要求书面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同样成立。只要无其他无效或可撤销情况,签名合同就有效。

2025-12-31 16:1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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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签名但不按手印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前,若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也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同样成立。由此可见,签名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方式,即便不按手印,只要合同不存在其他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您在合同签订方面存在疑问,或者不确定合同是否有效,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31 15:55: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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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名但不按手印具有法律效力。依据民法典,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均可使合同成立。即便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前,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也成立;规定或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但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同样成立。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签订合同时,若担心效力问题,可同时签名和按手印,增强合同证明力。
2.保留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关证据,如交付货物凭证、支付款项记录等,以防合同效力产生争议。
3.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避免合同效力受影响。

2025-12-31 14:07:51 回复

你好,保证书中关于该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记载,可以作为另一方主张感情破裂和对方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如果这种过错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保证书关于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承诺,或者对将来离婚时双方如何财产分割作出的单方保证,如果内容明确,应当视为婚内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保证书关于离婚时“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内容,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婚姻关系不是《合同法》讲的合同关系,因此还是要在《婚姻法》的框架下来看待。虽然,这种约定或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就像虽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诉讼中该协议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样。但是,该保证书关于过错方所犯过错的记载,和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可以作为审理离婚案件时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你好,保证书中关于该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记载,可以作为另一方主张感情破裂和对方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如果这种过错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保证书关于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承诺,或者对将来离婚时双方如何财产分割作出的单方保证,如果内容明确,应当视为婚内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保证书关于离婚时“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内容,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婚姻关系不是《合同法》讲的合同关系,因此还是要在《婚姻法》的框架下来看待。虽然,这种约定或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就像虽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诉讼中该协议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样。但是,该保证书关于过错方所犯过错的记载,和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可以作为审理离婚案件时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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