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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对于刑事上诉案件是否要开庭

冯** 安徽-黄山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2.31 13:29:36 464人阅读

二审对于刑事上诉案件是否要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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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开庭审理,具体是否开庭需由二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判断。

1.存在以下情形的刑事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2.对于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但需讯问被告人,并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025-12-31 17: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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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事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并非全部需要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审理方式。

(2)存在以下情形的刑事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是上诉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且该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二是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四是其他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3)对于事实清楚的刑事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但需讯问被告人,并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提醒:当事人若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或证据有异议且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应在上诉时明确提出相关异议及理由;案件情况不同审理方式有差异,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帮助。

2025-12-31 17:0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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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并非都要开庭审理,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开庭。

(二)以下情形的刑事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三)对于事实清楚的刑事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应当讯问被告人,同时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025-12-31 17:00: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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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案件的二审程序并非全部开庭审理。法律明确,部分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开庭,包括上诉方对一审事实证据有异议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检察院抗诉等情况。

若案件事实清晰,二审法院可不开庭,但需讯问当事人,并听取其他案件参与人的意见。

案件是否开庭,由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最终确定。

2025-12-31 16:0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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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刑事上诉案件的二审并非都要开庭审理,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法律解析: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分为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对于以下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是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是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是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对于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如果遇到刑事上诉相关的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得到准确的解答和帮助。

2025-12-31 15:11:5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二审有新证据,二审会开庭吗?问题解答如下,满足提供的法定条件则可以提供新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关键在于是否是当事人新发现的如果早就在手中,只是没有向提交,就不是新证据。如果明知证据在某一处,只是一直没有去采集,同样不是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证据是法官断案的重要依据。到了再审阶段,对案件会更加审慎,对证据的认定以及对案情的关联会持有非常慎重的态度。毕竟,改变原判决是一个对当事人具有影响非常大的后果。一、【认定事实需要客观证据充足】单纯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必须具备全面、客观、充分的证据条件,多个证据能够形成反映客观真实性的证据链,方可以认定事实。如果证据不充分、不全面,不能清晰和客观反映事实存在的真实可信性,或者证据链过于片面,不能盖总全貌、不能印证客观真实性,就不能够认定事实。二、【证据的价值】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三【《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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