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
司法程序中,
二审上诉并不一定需要开庭进行。
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
自诉人以及其
法定代理人均对第
一审所判定的事实和
证据持有疑义并有可能对
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时,则必须进行
开庭审理。
此外,当被告人被判决处以
死刑时,其上诉案件也必须进行开庭审理。
同样地,如果人民检察院对此类案件提出了
抗诉,那么也必须进行开庭审理。
然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人
民法院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开庭审理。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
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
当事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
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