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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案立案标准是什么

母* 上海-普陀区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咨询 2025.12.31 13:20:19 300人阅读

环境侵权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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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案件的立案需根据民事与刑事不同情形分别满足相应条件,核心是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的存在,以及两者之间的关联。

1.民事案件立案条件方面,只要能够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该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且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符合立案要求。

2.刑事案件立案条件方面,若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追诉标准,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例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达到三吨以上等情形,均属于刑事立案追诉的范围。

3.遇到环境侵权情况时,建议先固定行为证据与损害结果证据,明确案件性质后,向对应的司法机关提交立案申请,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或推动生态环境的修复。

2025-12-31 16: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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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事环境侵权立案需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实施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后果,且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

(2)刑事方面,若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公安机关应立案追诉,具体情形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等。

提醒:
遇到环境侵权时,民事案件需注意留存行为与损害结果相关证据,刑事案件若符合追诉标准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同案情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31 16:2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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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立案需满足特定情形。行为人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且违反国家规定,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的具体情形时,公安机关应立案追诉。例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达到三吨以上等。

(二)民事立案的条件较为清晰。只要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事实,该事实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或者导致生态环境破坏,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即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025-12-31 14:37: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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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案件立案需满足基础条件,即存在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且已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生态环境破坏后果。

若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追诉情形,如在重点保护区域排放有毒废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三吨以上等,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追诉。

民事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只要证明存在侵权事实、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即可向法院起诉立案。

2025-12-31 14:09: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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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环境侵权案立案需满足基本条件,刑事立案还需符合特定追诉标准,民事立案需具备事实损害及因果关系。
法律解析:环境侵权案立案首先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二是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三是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生态环境破坏后果。刑事立案方面,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规定中的污染环境罪情形,比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重点区域排放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或有毒物质,或者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等,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诉。民事立案方面,只要存在环境侵权事实、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受害人即可向法院起诉立案。如果遇到环境侵权问题,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得到准确的判断和指导。

2025-12-31 13:29:2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是多种因素交织而成的,具有复杂的复合结构。首先,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增强,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由此,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的环境问题,如酸雨、臭氧层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一)行为主体的不平等性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侵权行为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集团或企业集团,这些集团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显著增强,出现了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严重侵权事件,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发生转移,由传统个人之间的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然而,作为侵权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和市民。在他们面临侵害的情况下,或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对自身的损害听之任之;或是由于能力的不足而使被侵害的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二)行为方式的间接性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而且,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

您好,关于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是多种因素交织而成的,具有复杂的复合结构。首先,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增强,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由此,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的环境问题,如酸雨、臭氧层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一)行为主体的不平等性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侵权行为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集团或企业集团,这些集团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显著增强,出现了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严重侵权事件,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发生转移,由传统个人之间的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然而,作为侵权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和市民。在他们面临侵害的情况下,或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对自身的损害听之任之;或是由于能力的不足而使被侵害的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二)行为方式的间接性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而且,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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