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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是否要承担另一方的债务

曾* 福建-泉州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2.31 05:44:41 333人阅读

夫妻是否要承担另一方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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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是否承担另一方债务需根据债务性质判断,并非全部承担。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承担另一方债务的情况需分三类判断。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如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需承担。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需承担。三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属于共同债务,另一方需承担。若债务不属于上述情形,则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若对债务性质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自身责任。

2025-12-31 11:5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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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是否需要承担另一方的债务,需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和用途确定,并非所有债务都需共同承担。

1.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另一方应当承担。这类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或是一方在债务发生后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追认的债务,明确体现双方共同意愿,需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个人名义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另一方需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用于家庭日常必要开支,如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生活需求,即便另一方未直接参与债务形成,也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个人名义债务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明显超出家庭日常开支范围,如大额投资、奢侈消费等,通常由负债方自行承担,除非债权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2025-12-31 10:1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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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形成,例如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债务,或一方在债务形成后对该债务进行追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需承担偿还责任。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例如满足家庭成员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子女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需承担偿还责任。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除外。

提醒:
夫妻处理债务时应明确用途及责任归属,避免承担不知情的额外债务;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时需留存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的相关证据。

2025-12-31 08:3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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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需要承担。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需要承担。

(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需要承担。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内容如下: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2-31 07:2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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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债务,包括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同意的,需两人共同承担。

一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日常开销借的钱,属于共同债务,另一方要承担责任。

超出日常开销的债务,通常不由另一方承担,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两人共同生活或经营。

2025-12-31 06:53:5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如何执行如果夫妻一方对他人债务承担,应该归责于承担债务的一方。不予以追加决定。夫妻之间如果涉及双方经济利益的,应该尽量取得对方的同意,或者让对方知晓,以免对方的某些行为可能导致该经济利益的损失,进而引起夫妻双方关系不和睦,造成不可挽回的错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案情:原告:郑某,女,住上海市某区。被告:赵某,男,住上海市某区。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结婚后,生活一直不和睦,两人于2004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中对夫妻债务的处理作了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有欠徐某5万元;欠王某3万元,共同债务共计8万元。其中欠徐某的5万元由赵某偿还,欠王某的三万元由郑某偿还。2004年8月,王某的债务到期,郑某按照约定主动偿还了该3万元借款。2005年2月,郑某突然接到的传票,原告是徐某。原来徐某的债务到期后,赵某仍未归还,经过多次催要未果之后,徐某将郑某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郑某连带偿还这5万元欠款。郑某认为双方已经离婚,并且对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作了明确约定,约定这五万元应当由赵某偿还。因此认为徐某应当向赵某主张债权,而不是向自己主张权利。但是最终判决郑某败诉,她需要偿还该5万元借款。判决后,郑某即归还了徐某这笔借款。2005年6月,郑某向,要求赵某向自己归还垫付的这五万元欠款。郑某的依据就是双方的离婚协议书。被告称:既然都判决郑某需要偿还这笔债务,那么就说明对这笔债务郑某是有法定偿还义务的,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没有得到的认可,是无效的。因此郑某现在也就不能再依据这一点向自己主张权利。而且现在自己经济状况并不好,也无力偿还。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结果: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债务承担分配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在向债权人履行了本应由被告承担的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因此判决被告赵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终审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律师分析: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约定的债务分配协议到底有效无效?如果有效,为何会判决郑某偿还徐某该借款?如果无效,又为何一审、二审都判决郑某胜诉,可以向被告赵某追偿?其实这一现象并不矛盾,郑、赵两人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效力仅限于郑、赵两人之间,这一句话就可以解释上述疑惑和问题。首先,郑、赵两个人的约定,对两人都是有约束力的。离婚的时候,不仅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处理。因为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彼此,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某些债务由一方偿还,另一部分由另一方偿还,也是很正常的。对这样的约定,法律对其效力予以认可,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然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协议离婚中,如果是判决离婚,会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先将共同债务扣除,剩余的部分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这样的约定的效力又作了限制,即这样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之所以作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如果双方可以以此对抗债权人的话,那么原本由两人共同偿还的债务,变成由一人偿还,这对债权人来讲,将来实现债权的难度必然增加。也就是说,在债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因为债务人的原因或意志而增加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难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法律才作出这样的限制。将离婚双方之间的类似约定的效力仅限于两人之间,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当然这也有例外,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将这样的约定告诉了债权人,并且债权人也表示同意,那么这样的约定对债权人也是有效的,债权人只能向变更后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在解决了郑、赵两人约定的效力之后,本案三个的判决也就不难理解了。首先郑、徐两人之间的官司,因为郑、赵两人离婚时并未向债权人徐某通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对此明知并同意,所以认为徐某作为债权人不受郑、赵两人约定的约束,郑、赵两人作为共同债务人,对此负有连带偿还义务,徐某可以向任一方主张自己的债权,郑、赵两人也应对此负全部偿还责任。但是同时,在偿还了不该有自己偿还的债务后,郑某有权依照协议要求赵某偿还,主张自己对赵某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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