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债务用于家庭生活等共同开销,即便一方借款另一方
担保,也属于
共同债务,双方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若能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而是借款方个人使用,未借款的担保方在承担
担保责任后,可向借款方追偿。
3.若遇到
纠纷,双方可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通过
诉讼,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划分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关系。小朱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小胡借款10万元,小丽作为
担保人在
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小胡要求小朱和小丽共同偿还。小丽认为自己只是担保人,不应承担和小朱一样的还款责任,只愿意在小朱无法偿还时承担担保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虽小朱借款,小丽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但此借款用于家庭生意周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即便小丽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基于夫妻关系及债务用于家庭经营的事实,小胡有权要求小朱和小丽共同偿还债务,小丽不能仅以担保人身份拒绝承担与小朱同等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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